12月2日,中原豫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豫资”、“本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显示,中原豫资下属子公司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股份”)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沪74民初950号),获悉因借款合同纠纷事宜,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海信托”或“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起诉棕榈股份及吉首市棕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首棕吉”或“被告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资料显示,吉首棕吉向上海信托申请共计人民币4.35亿元的信托贷款,双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贷款金额为人民币3.5亿元的《上信吉首棕吉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 款合同》及双方后续陆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于2018年2月7日签订贷款金额为人民币0.85亿元的《上信吉首棕吉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及双方后续陆续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并提供如下担保措施:
(1)上海信托未能按期足额收到《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时,棕榈股份应根据上海信托的书面通知无条件进行差额补足;
(2)棕榈股份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债权范围包括融资本金,以及融资利息、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主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催收费、诉讼费、仲 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上海信托分别于2017年8月30日、2018年2月7日分别向被告吉首棕吉发放了信托贷款3.5亿元、0.85亿元,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吉首棕吉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