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江苏男子离婚后卖房给前妻70万抚养费,却被前妻用来买房不写儿子名字,引发法律纠纷。(来源:南通海门区法院)
网友对此议论纷纷:“这前妻也太狠心了,拿前夫的血汗钱给自己和新欢买房,把儿子当提款机啊!”
“法院判了,你必须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张伟(化名)拿着法院判决书,站在前妻家门口大声宣布。
“凭什么?那是我和现任丈夫买的房子!”刘敏(化名)气呼呼地反驳。
张伟冷笑一声:“别装傻了,那可是我给儿子的抚养费,你拿去买房却不写儿子的名字,这不是明摆着占便宜吗?”
刘敏脸色变了变,支支吾吾地说:“我…我是打算等儿子长大了再加上他的名字…”
“少来这套!当初你索要抚养费的时候可不是这么说的。”张伟愤怒地说,“我卖掉房子给你70万,你就是这么用的?”
刘敏沉默了一会儿,突然反问:“我用钱买房怎么了?总比乱花强吧?”
张伟咬牙切齿:“问题是你买房不写儿子名字!那可是给儿子的钱!”
原来,半年前,张伟和刘敏离婚时,儿子跟了刘敏。为了儿子能过上好日子,张伟忍痛卖掉自己的房子,一次性给了刘敏70万抚养费。
“你知道我为什么要起诉你吗?”张伟盯着刘敏的眼睛问道。
刘敏别过脸去:“不就是因为房子吗…”
张伟摇摇头:“不,是因为你辜负了我对儿子的心意。我卖房子不是为了给你和你新老公买房的!我要求你退还70万抚养费,或者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子的名字。”张伟坚定地说。
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抚养费的性质和使用方式。《民法典》第1085条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张伟一次性支付70万抚养费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刘敏将抚养费用于购房却不登记儿子名字的做法存在法律风险。根据《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抚养费本质上属于子女的财产,刘敏作为监护人,应当为子女利益使用这笔钱。
从合同法角度看,如果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使用有明确约定,刘敏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可能会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离婚协议中是否对抚养费使用有具体约定
2.购房行为是否确实改善了子女的生活条件
3.不将子女列为房产共有人是否实质性损害其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王小玲及嫌人丈夫归还孩子70万抚养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如果刘敏拒不执行判决,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案件看法网友评论道:“这前妻真是个人才,把前夫的血汗钱当成自己的嫁妆,良心不会痛吗?”
“心疼这个爸爸,卖房给抚养费,结果养了个白眼狼前妻,希望儿子以后能懂得爸爸的付出。”
离婚后给付抚养费要索要收据,并明确约定使用用途。
监护人使用子女财产应以子女利益为重,可考虑设立专门账户。
发现对方违约应及时取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一次性支付大额抚养费虽体现父爱,但风险不小,不妨考虑分期支付。
对于这个案子,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