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沈阳小区散步时,突遭大型犬只扑咬致伤。危急关头,男子将狗砍死后紧急就医住院。本以为出院能够获得狗主人赔偿,不料狗主人反而找上门来,要求赔偿4万元买狗费和医疗费!这到底是谁的责任?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的一个傍晚,林某在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区散步时,一只未拴绳的金毛犬突然冲向他。金毛犬直接将林某扑倒在地,死死咬住他的小腿不放。
“救命啊!快来人啊!”林某疼得直喊,可周围一时没人来帮忙。情急之下,林某抄起路边的一把铁锹,朝着狗的头部砍去。“那一刻我真的怕死了,腿上剧痛难忍,我完全是下意识的自卫反应。”林某后来回忆道。
挣扎中,狗始终不松口,林某被迫又砍了几下,直到狗倒地不动为止。路人见状赶紧报警并拨打120,林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林某右小腿多处深度咬伤,需要住院治疗。
一周后,林某终于出院回家。“我这边刚准备找狗主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谁知道狗主人倒找上门来了!”林某说。
原来,狗的主人王女士带着一份清单找到林某,要求赔偿买狗费30000元和狗的救治费10000元,合计40000元。
“你有什么权利要我赔钱?明明是你的狗没拴绳,把我咬成这样!”林某气愤地说。
“我的狗可是纯种金毛,价值不菲,你把它打死了就想不负责任?”王女士据理力争。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最终,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王女士则提起反诉,要求林某赔偿40000元。
2.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女士作为狗的饲养人,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狗只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认定。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林某在遭受犬只攻击时,为保护自身安全而采取的制止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3、防卫行为的必要性与限度。林某在被咬住不放的情况下,为制止侵害而将狗击打致死的行为,虽然造成了财产损失,但属于必要的防卫手段,不存在防卫过当。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赔偿林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0元,驳回王女士要求林某赔偿犬只损失的诉讼请求。
说笑呢?才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