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开工不足5个月,总监理工程师遭遇了5大窝囊!

瀚梓评职场 2024-07-29 03:05:40

2024年3月,也就是春节刚过,我司参与建设的一个工业厂房及配套建设项目,接到了建设单位的进场通知,依据委托监理合同以及有关规定,我们即刻组建了项目监理机构。进场以后我首先找建设单位了解了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情况,甲方说正在办理当中,但由于急着开工,我们需要边办理施工许可证边进行桩基工程的施工。我问,住建委那边你们甲方都沟通好了吗?

甲方项目负责人答:都已经沟通好了。桩基开工后的第二天,住建委领导来现场检查工作,组织召开了现场专题会议,询问施工许可证的办理进度情况,建设单位答:最快本周内办妥。住建委领导当即就发火了,没有施工许可证你们擅自开工,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必须停止施工。

随后住建委的领导询问监理:没有施工许可证你们监理就同意打桩了吗?总监理工程师被问的哑口无言,虽然事先询问了建设单位关于施工许可证事宜,但是,在这种场合能实话实说吗?唯一的办法就是听训。紧接着住建委又约谈了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并给予监理单位下发了整改通知单:“监理单位明知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没有给予有效制止,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总监理工程师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心中五味杂陈,施工许可证是甲方办理的义务,为什么让监理单位制止呢?监理单位能制止的了吗?如果真去制止的话,恐怕就是自己走人。为什么把这个责任推给监理呢?真闹不清这是制度本身有问题,还是哪里出了问题,这是总监理工程师进场后遭遇的第一大窝囊。

项目开工一个月了,施工单位备案项目经理也没有到场,且现场的执行经理没有执业资格证,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经过多次找施工单位沟通,并求助建设单位督促解决未果,遂向施工单位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备案项目经理择期(5日内)进场履职,并按规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否则,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接到抄送的文件后,未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直接电话约谈监理公司主管领导:“大概意思是,刚刚开工不久,我是让你们监理单位给我停工来的吗?你们能不能考虑我们建设单位的难处呢?”总监答,因为我几次找施工单位执行经理沟通无果,才出此下策。建设单位答,你能不能想想别的办法吗?

总监答:又要保安全,又不能停工,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实际上就是等于放纵施工单位。如果这样下去,以后的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完全可能就会一塌糊涂。建设单位义正词严的说,不管怎么样,停工是不可以的,至于其它问题,你们监理单位马上找施工单位落实。这是开工后总监理工程师遇到的第二大窝囊。

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进入了基坑支护土方开挖阶段,本工程基础开挖深度是3.85米,属于危大工程,项目监理机构虽经几次督促施工单位申报基坑开挖的专项施工方案,但施工单位一拖再拖至今未报,关键问题是现场没有做这个工作的人。随即项目总监再次发出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申报专项施工方案,在方案批准前停止土方开挖作业。

施工单位连续停工三天也未申报专项施工方案,这时候建设单位又急了,马上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施工单位当日内必须编制好基坑开挖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必须连夜审核,明日必须进入土方开挖的施工。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罚款10000元。到了第二天一早土方已经开始开挖了,执行经理拿着方案来找总监说,你给审核一下方案吧,有什么问题我们再改,我今天一早5点就接到了甲方的电话,要求今天必须开工。

总监理工程师拿过专项施工方案,打开第一页的概况都没有改,工程地址都是外省的,再往下看3.8米深基坑居然写成了5.6米(这完全是拿别人的方案生搬硬套过来的,然后根本看都不看),简直是啼笑皆非,总监直接指给执行经理看,执行经理笑一笑就出了门。唉!建设单位已经把话说到这份上,又能怎么办呢?只得再窝囊一次吧,或者说也只能默默的承担责任吧!这是开工以后遭遇的第三大窝囊。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住建委的领导又来到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小问题在这里我们就不说了,大问题就是施工单位备案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场,没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过总监理工程师批准,住建部门当即下发了停工令。随后又给项目监理机构拟定了罪状,“虽然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施工单位违规施工,也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这是总监理工程师进场以后的第四大窝囊。

等住建委走后,建设单位气就不打一处来,没问施工单位先质问监理单位,你为什么不给批准专项施工方案,总监马上拿出了施工单位申报的《专项施工方案》指着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明显错误,至今施工单位也没修改我怎么给他批呢?进而又狠狠的批评了施工单位。

最后指出,至于何时能复工,你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去解决,我不论是什么原因,每停工一天给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罚款20000元。我知导这件事情你们施工单位是主责,但是你监理单位也不要叫屈,因为我们委托监理合同上写着:“四控两管一协调,耽误进度你们监理单位同样要承担责任”。

嘿嘿,看来这甲方还是蛮懂法律法规的了,利用了法律法规的漏洞,关键人家法律法规还有规定呢!“监理人要确保质量确保安全并兼顾进度和投资的原则”这一条你看了吗?建设单位一听说,这一条我们的合同上可没写吧!再者说了,就算兼顾进度,你也要承担责任啊?不用多说了,咱们还是有问题共同承担吧!出了这么大问题,你们监理就没有责任吗?

这就是我进入项目以后的第五大窝囊,尤其是第五大窝囊,各位看官是怎么看待的呢?这样的高知甲方我还是第一次遇到。到底监理单位该不该承担这次停工造成的进度责任?欢迎各位同行留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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