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虚开税额较大,缓刑
审理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分别担任佛山市某某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在此期间,某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向相关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明知购票企业与开票企业无真实交易仍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6%-9%的税费非法获利。其中,陈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某甲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后,依然默许同意;冯某某作为公司经理,负责联系购票企业、开票企业、决定对相关购票企业收取税费的点数,安排陈某甲、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计算应扣减的点数及回退款额、操作冯某某和陈某乙的私人银行账户向受票企业指定的私人银行账户回流资金。具体为:
(一)明知某某公司与受票企业佛山市某甲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佛山市某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佛山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和佛山市某丙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无真实交易,为受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张,税额共计人民币241273.27元(以下币种同)。分别是:
1.为某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发票号码:06732233、06732234、06732235、06732236、06732237、06732281),税额共计69733.72元。
2.为某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号码:06732238、06732239),税额共计19384.96元。
3.为某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发票编号:46066654、46066653、46057765、46057760、46057759、04083466、04083465),税额共计80323.83元。
4.为某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发票编号:06905501、06905502、06905503、06732240、06732241、06732242、06732243),税额共计71830.76元。
(二)明知受票企业某丁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某戊公司与开票企业佛山市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佛山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庚公司)、佛山市某丁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辛公司)无真实交易,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2张,税额共计1293087.16元。分别是:
1.介绍某己公司为某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发票编号:23898110、51395617、23485828、23487269、20318217、20318599、06701014、06701475、40761162、21020937),税额201336.26元。
2.介绍某己公司为某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张(发票编号:07893323、14227827、14228635、14228671、14228682、14228690、20318448、20318761、21019203、21019204、21019205、21020466、21020467、21020468、21020469、21020470、21020471、21020472、21020754、23485900、39665407、40760916、51395417),税额464147.14元。
3.介绍某己公司为某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编号:51394600、14228795),税额65177.03元。
4.介绍某己公司为某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张(发票编号:23487381、23487379、23487380、41723534、23485746、51395515、21019516、21019517、21019518、20318521、20318520、23896751、40760815、20318270、20318269、26360424),税额260508.78元。
5.介绍某庚公司为某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发票编号:23497517、39641330、46002531、46002624、50196692),税额114008.67元。
6.介绍某庚公司为某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发票编号:23497467、57752903),税额34401.45元。
7.介绍某辛公司为某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发票编号:05024855、05024198、55847869、08621060),税额153507.83元。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受票企业用于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款。
另查明,2023年7月6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路**段佛山市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的佛山市某某钢业有限公司抓获冯某某,并当场查获冯某某所有的iphone牌手机一台。同年9月13日,陈某某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3年8月7日,冯某某通过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500000元(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534360.4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积极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扣押的被告人冯某某所有的iphone牌手机1台,经查属于犯罪工具,与其退缴的违法所得1500000元均应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冯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人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