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律师每日一法|民法典第三条: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

叫我肖律就行 2025-04-24 15:21:53

文/北京肖以荣律师(专注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的温度,藏在每一条为你而写的规则里;法治的力量,源于每个普通人对规则的理解与运用。每日一法,点滴积累,你也可以做到遇事不慌,维权有据,欢迎来到肖律师每日一法法律讲堂。今日法条已备好,让我们一起翻开这页与你息息相关的法律人生。

一、【今日法条】

《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二、【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三条明确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其中,《民法典》保护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

《民法典》保护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

除上述常见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之外,还存在一些同时具有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权利,比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除此之外,对一些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民事权利,在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时候,《民法典》也是要对其进行保护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上述合法民事权利进行侵犯,指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能干涉他人正常行驶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比如父母不得包办婚姻侵犯子女的婚姻自由。

当然,虽然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民事主体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而是在法律、公序良俗的约束下合法地行驶自己的权利。

三、【肖开心律师说】

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典》第三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可见该条文在整部《民法典》中的重要性。

每日一法,点滴积累,肖律师期待与您共同走进法律的世界,感受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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