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设廉租房经适房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太原日报 2025-02-15 07:32:22

本报讯 5月起,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在内的7种情况,省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5月1日开始实施。凡在我省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县政府规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征收。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9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包括:道路、桥涵、隧道、公共汽电车客运、客运轮渡、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供排水设施,供气、供热、供电等能源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建筑垃圾收运处理、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综合类设施,信息基础等信息通信设施,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防洪、消防等其他设施,以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额免征;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此外,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从其规定。(何宝国)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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