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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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中,被告如果对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
但如果被告未提出管辖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能否主动核实并否定约定管辖?
最高院在两起案例中给了不同答案:
一、法院不能主动否定约定管辖
最高院在《洪治与北京华信电子企业集团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明确: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洪治起诉后,在华信集团未主张案涉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下,径行以主动核实华信集团未在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街15号民航营业大厦6楼办公为由,否定双方当事人选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协议管辖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洪治也举证证明签订案涉协议时,华信集团办公场所在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街15号民航营业大厦6楼,故北京市西城区属于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案涉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法院可以主动否定约定管辖
最高院在《郭婉铭与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天河区韦博语言培训中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案涉《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协议》系通过互联网方式签订,其中,借款协议载明签署地、实际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发生争议,由协议签署地或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出借人度小满公司、借款人郭婉铭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海淀区,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当事人系在北京市海淀区签订并履行案涉借款协议,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没有实际联系。
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据此可知,法院可否主动否定约定管辖,关键还在案件争议是否与约定管辖法院有实际联系。
如果有证据证明约定管辖时有联系的,即使当前因联系因素(比如办公地址)变更导致不存在联系,法院不能主动否定约定管辖。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约定管辖法院与案件争议有联系的,则法院可以否定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以向法定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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