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被驳回的,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12-19 11:34:23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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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两审终审的补充。它指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当事儿人不服二审终审判决、裁定的,在六个月内可以申请再审。

那么如果再审申请被驳回的,还有哪些救济途径呢?

一、检察监督

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包括: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意味着,在再审被驳回后,只要符合这些情形,当事人就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再次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在再审被驳回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新的事实,且这些新证据或新事实足以推翻原审和再审裁判,那么可以以此为理由在发现新证据后六个月内再次向法院申请再审。

三、重新起诉

再审驳回后发现新证据的,可以重新起诉,以新事实理由提起诉讼的,应注意避免被认定为重复起诉。只要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不同均可另行起诉。

四、信访申诉

1. 向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

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再审裁定的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在信访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详细陈述案件的事实、再审被驳回后仍然存在的争议点以及认为裁判错误的理由等内容,争取法院院长依职权启动重审。

2. 向其他政府部门信访

除了向法院信访部门反映情况外,当事人还可以向当地的政法委、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信访。这些部门在接到信访后,也会根据自身的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这些机构可以通过监督法院的工作,对当事人反映的合理问题进行关注,要求法院作出解释或者依法重审纠正错误。

由于申诉督促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已经不是法定的受理审查程序了,所以就需要当事人找准问题,不懈努力,以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说服其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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