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驳回后,复审是很有必要的,只要你还想要这个商标,那说明这个商标可以给你带来相应的价值。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后,可以通过驳回商标复审的方式,继续进行提交申请,让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原案进行复查审议。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9045212号“罐之星”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经查询,本案唯一的第30987530号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申请审查中,如若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则本案申请商标将不存在任何在先权利障碍,故,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结果对本案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标识,具有丰富的内涵理念及高度独创性与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显著部分以及呼叫差异显著,根本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从构图细节以及整体外观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三部分元素结合在一起构成的组合商标。中间是以集装箱汽车为基础原型设计而来,车头向右侧,从车尾到车头顶部有两条弧线,代表汽车飞驰而过的痕迹,表明速度快。
引证商标由图形单一元素构成,以字母“e”为基础图形设计而来,“e”的横笔画巧妙的以货车图形代替。
2、申请人援引和申请商标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用于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
四、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9045212号“罐之星”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罐之星”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含义、外观等处分析判断,区分了双方显著性不同,最终使得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