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是合法球棒之棒体被改造。例如金属球棒使用木质握柄、或使用异质胶带握柄、或插入其他物质於球棒内、或握柄部卷贴两层以上的胶带,或涂漆於球棒,但标记於棒头或底部除外。若仅另外更换合法的握柄套,则不在此限。但"牵牛花状或圆锥形"的握柄头,亦视为变造球棒。
2.申诉(APPEAL PLAY):即是在比赛中或死球时,裁判员未接受防守球员、指导(COACH)或教练(MANAGER)请求前,不得作出判决。惟申诉必须在投手投出次一球之前提出,无论其投球合法与否。若在攻守交换或比赛结束所有防守队员离开界内区时提出,则不予接受。若是防守球员提出申诉时,其必侍在内野区。
3.四坏上垒(BASE ON BALLS):即是击球员获得四个壤球时,裁判员给予击球员安全进至一垒。
注:(慢式)若投手有意投四坏球时,仅告知司球裁判即可。不必投球就可以保送击球员上一垒。
4.垒道(BASE PATH):即是在各垒间线的两侧各距1公尺(3 )的假想路线区域。
5.跑垒员(BASERUNNER):即是进攻队之球员,在完成打击後,且安全进至一垒的球员。
6.击出之球(BATTED BALL):即是投出之球触着球棒,或被球棒击中之後,无论落在界内区或界外区者。其无意之击球亦同。
7.击球区(BATTER'S BOX):即是限制击球员的打击区域,击球员在该区内得意图协助队友得分,其区域的边线亦包括在内。在投球之前,击球员之双足必须完全在击球区线之内。
8.击跑员(BATTER-BASERUNNER):即是球员在完成打击之後,尚未到达一垒,亦未被判出局的球员。
9.打击顺序(BATTING ORDER):即是进攻队正式上场比赛的球员名单,其球员必须依此顺序上场打击,且名单上必须记载各球员的防守位置及球衣号码。
10.障碍球(BLOCKED BALL):即是击出或传出之球,被未参与比赛的人触着、挡住、抓住或触着非正式比赛用具;或非比赛球场之任何物体。
11.触击(BUNT):即是击球员不挥棒击球,使击出之球缓慢的滚动於内野区域。
12.接住球(CATCH):即是防守球员用手掌或手套,合法的接住击出或传出之球。若用手臂抱或用身体与球衣的部份,保持球不落地,则非接住球,必须待球被握在手掌或手套内为止。若防守球员接着之瞬间直接碰撞其他球员或围栏或使球落地时,即非接住球。反之,防守球员确实持球一段时间,然後无意或有意的使球离手,抑是传球时落球,则均为接住球。
注:凡是正飞球触着防守球员以外的人或物时,均视与触着球场论。
13.捕手区(CATCHER'S BOX):即是捕手必须位於该区域内至:a.(快式)投手投出球。其区域之边线亦包括在内。b.(慢式)投出之球被击中、触着球场、本垒板或抵达捕手区。其区域之边线亦包括在内。
14.面授机宜(CHARGED CONFERENCE):即当下列情况均可:a.防守队的面授:防守队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比赛暂停,裁判员允许防守队之代表(非上场球员)进入球场,给予投手任何之授意(经其他球员转达亦是)。当防守队之代表进入球场,更换投手时,则非"面授机宜"。若是进攻队要求"面授机宜",则防守队亦可乘机面授,但是时间不得超过进攻队所用之时间。注:若教练从球员席出来,告知裁判员替补投手,则此为更换投手。更换之後,教练未到投手位置,则不视为"面授机宜"。
b.进攻队的面授:进攻队要求比赛暂停,其球队教练或球队代表得允许授意予击球员或跑垒员。进攻队的投手上垒後,请求穿外套,或利用防守队的面授时,不视为"进攻队的面授"。若防守队要求"面授机宜"时,进攻队亦可面授,但是时间不得超过防守队所用之时间。
15.砍击球(CHOPPED BALL):(慢式)即是击球员持棒由上往下切击,使击出之球反弹得很高。
16.垒指导员(COACH):即是进攻队之人员於指导区内,指导其队友之打击和跑垒。并允许各区一位指导员进入指导区内,同时为了记录,仅可携带纪录簿、铅笔及计球器。
17.死球(DEAD BALL):即是比赛中之停止球,必须待投手持球於投手圈内司球裁判宣告"开始比赛"为止。
18.防守队(DEFENSIVE TEAM):即是在球场上防守的球队。
19.垒包移位(DISLODGED BASE):即是离开其原定位置的垒包。
20.双杀行为(DOUBLE PLAY):即是防守队连续合法的刺杀两名进攻的球员出局。
21.界内球(FAIR BALL):即是击出之球为:a.停留於本垒至一垒、或本垒至叁垒之间的界内区时。b.由界内区反弹过一、叁垒包之上空或其後方界内区时。c.触着一、二、叁之垒包时。d.触着界内区线之裁判员或球员的身体或其衣服时。e.最初落於一、叁垒包後之界内区时。f.直接飞越过界内区之外野围栏时。
注:界内飞球是依据接触球点和界线,包括界线 的关系位置来判定,而非依据接球者之身体位於界内或界外而定。其与球最初落於界内或是界外均无关,只要在界外区上无触着非球场之物体即可,否则均判为界内球。
22.界内区(FAIR TERRITORY):即是由本垒沿一、叁垒两界线之间,至比赛球场之远端围栏的空间,并包括两条界线,均为比赛球场之界内区域。
23.假触杀(FAKE TAG):即是防守球员无持球或未迎接球,而阻碍跑垒员的进垒或返垒的行为。
24.防守球员(FIELDER):即是在球场上防守的任何球员。
25.飞球(FLY BALL):即是为击出在空中飞行尚未落地之球。
26.封杀出局(FORCE-OUT):即是击球员成为跑垒员时,造成击跑员或前位跑垒员丧失跑垒的权利,而刺杀出局者。
27.界外球(FOUL BALL):即是击出之球为:a.停留於本垒至一垒,或本垒至叁垒之间的界外区时。b.由一、叁垒包之前反弹至界外区时。c.最初落於一、叁垒包之後的界外区时。d.触着界外区上之裁判员或球员的身体、衣服或任何球场上之异物时。e.触着击球区内之击球员,或其手持之球棒时。
注:界外飞球是依据接触球点和界线,包括界线 的关系位置来判定,并非依据接球员之身体位於界内或界外而定。
28.擦棒球(FOUL TIP):即是击出之球为:a.球擦过球棒之後直接被捕手接住;及b.球低於击球员之头部;及c.球是被捕手合法接住。
注:(快式)被接住之擦棒球为好球,应继续比赛;(慢式)则为死球。除非球先触着捕手之手或手套,否则若自其身体或地上反弹後再接住,则不视为擦棒球。
29.头盔(HELMET):a.即是为头脸安全,使用附用软垫衬里的塑胶帽。但仅以软垫护耳,却不符合规则,至於耳盖可有可无。b.捕手可戴无护耳之头盔。
30.主队(HOME TEAM):即是在自己球场上比赛的球队。若在中立的球场比赛时,应相互协议或抛硬币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