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可以说是不平常的一年,“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大家对养老等相关待遇调整格外关注,“退休”、“养老”成为年度热词。
10月18日,人社部正式发出通知,宣布一项养老政策2025年全面停止执行!
具体怎么回事呢?赶紧一起来看看~
养老政策调整明年起全面取消!10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中明确:
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同时,各地区病退和退职政策停止执行。
具体标准如下: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如果累计年限不足5年的,同样可以领取病残津贴12个月,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病残津贴标准,按照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江西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10月17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江西省2024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明确: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455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63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71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879元的,分别按3455元、3263元、3071元、2879元计发。
五级伤残津贴低于2687元的、六级伤残津贴低于2303元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2687元、2303元计发。
生活护理费
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统一调整到3948元、3158元、2369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低于1536元的、其他亲属低于1152元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低于1536元的,分别按1536元、1152元、1536元计发。
上海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近期,上海市也发出通知对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14日。
调整如下:
生活护理费
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68元/月,致残二级增加62元/月,致残三级增加58元/月,致残四级增加54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9344元/月,致残二级8705元/月,致残三级8182元/月,致残四级7646元/月。
202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3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2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8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6154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92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693元/月。
知识普及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的规定比较特别,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