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Sir小喇叭广播:事关海南公积金租房,又有新消息啦!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加大对咱们省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租房成本,将再次下调!!!
话不多说,把干货整理给大家。
一、适用范围
新市民、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收入困难家庭在工作所在市县租赁住房,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
这里提到的新市民,指的是未获得户口且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当地1500元/人/月租房提取限额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本人月缴存额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月缴存额未超过1500元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1500元/人/月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简单来说,就是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1500元/人,实际租金超1500元,可以按照缴存额最高上限进行提取。
同理,海口、三亚以外的地方租房,最高上限1200元/人,即使实际租金不超1200元,也可以按照1200元进行提取。
(二)夫妻双方共同办理租房提取,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那也就意味着,在海口或三亚的两夫妻,两人最高能提取3000元用于每月租房。
需要注意的是,租房人约定提取金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租房约提的起止时间。
看到这里大家什么感觉,楼婶只恨自己马上超出年龄范围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这也是各个市县鼓励外地人、年轻人来到海南,建设海南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屏幕前的各位,有没有心动的呢?
附公告原文: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更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加大对我省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现就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我省工作所在市县租赁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以下简称租赁住房)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用于支付房租。
本通知所称的新市民是指未获得我省工作所在市县户籍且在工作所在市县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满3年的人员,青年人是指35周岁及以下的人员,收入困难家庭人员是指经我省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海口、三亚地区租赁住房,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当前所在市县1500元/人/月租房提取限额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本人月缴存额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月缴存额未超过1500元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1500元/人/月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二)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在海口、三亚以外的其他市县地区租赁住房,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当前所在市县1200元/人/月租房提取限额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本人月缴存额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月缴存额未超过1200元的,在实际房租支出范围内,可按1200元/人/月为最高上限提取支付租金。
(三)夫妻双方办理租房提取的,按各自限额分别计算提取额度,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四)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的,按原规定计算最高提取额度。
三、业务办理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现有约定提取方式实施。
(一)业务申请材料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可联网获取的,免于提供纸质材料。
租房人约定提取金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2倍(海口、三亚地区3000元/月/人,其他市县地区2400元/月/人)以上的,租房人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发票,发票载明的租房时间应涵盖租房约提的起止时间。
(二)业务办理渠道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可通过“海易办”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及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租房约定提取业务。
(三)约定提取金额调整
新市民、青年人、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租赁住房办理约定提取业务,在实际租金范围内可约定提取本人每月缴存额用于支付房租。约定提取业务存续期间,租房人因工作变动、收入变化等导致月缴存额发生变化的,按下列情形办理约定提取金额调整:
1.租房人月缴存额超过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的,可通过上述渠道办理提高约定提取金额业务,约定提取金额按本人月缴存额核定。
2.租房人月缴存额低于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或上一个月未正常缴存的,系统自动将约定提取金额调低至租房所在市县最高提取限额。
四、本通知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未涉及的租房提取其他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