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唐某从小一起长大,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但两人的性格完全不同,张某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唐某则是一个得理不饶人,喜欢贪小便宜的人。
两人长大后,唐某为了给家里修房子,就外出打工了,两人少了联系,感情就不如从前了。张某则在家种庄稼,守着自己的田地过日子。
唐某赚够钱就回村里修房子了,但他修房子占了公共路段三分之二,房檐都伸到张某院子里了。每到下雨天气,雨水全部都往张某院子里流。
农村人对这个很在意,他们觉得这样会破财。张某跟唐某提过这事,但唐某并没有实际行动。
张某顾及两人之间的那点情谊,也没有把这事闹僵。但是后来村里认为张某家是村里最困难的,所以就把一块绝户宅基地批给了他。
当初发通知时,每个人都可以去申领,唐某自然也去了。唐某觉得那块地应该是他们家的,就对张某怀恨在心。
唐某每次遇到张某都要出言挑衅,而且还是人多的情况下,他说过最恶心的话就是:“迟早有一天,我要让你吃我的阴毛!”
这话让张某很反感,所以此后都不打算再理唐某,干啥或者去哪儿都避开唐某。但是有一次村里开会,唐某又挑起了争端,这次都闹到法院去了。
当开会的话题谈及土地纷争时,唐某像疯了一样叫骂:“你个JR,把那块地还来,要不然我就把阴毛塞你嘴里!”
刚开始大家都以为是玩笑话,没有过多在意。但唐某一再挑衅,张某也忍不住了,就开口道:“这块地是政府批给我的,你有什么证据证明土地是你的?你别管我要,我做不了主!”
唐某听了这话,觉得张某敬酒不吃吃罚酒,一个健步就冲向张某,一只手抓住张某,另一只手就从裤子里掏出一团黑不拉几的阴毛往张某嘴里塞。
在场的所有人都惊呆了,赶紧拉住唐某,避免事情恶化。张某在大庭广众之下嘴里被塞了阴毛,感到十分的屈辱,在家精神状态极差,饭也难以下咽。还有一些村民看他笑话,张某忍受不了了,就报警了。
后警方告知,唐某的行为并没有给张某造成严重损害,也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仅对唐某进行治安处罚。
但张某觉得,唐某已经侮辱到他的人格了,也给他的心理造成了伤害。咨询过律师后,张某以唐某犯侮辱罪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只有证据证明唐某说让张某吃其阴毛,而无法证明唐某是否有拔下阴毛塞进张某嘴里。所以驳回了张某的诉求,判唐某无罪。
张某为此表示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详细了解案情之后,认为一审法院把重心放在是否塞入了“阴毛”上的观点是错误的。
中级法院认为应当把唐某的行为是否使张某当众受辱作为重点。虽然张某不能证明唐某把阴毛塞入了他嘴里,但是唐某曾多次在公共场所出言威胁。
且在案发当天,不论唐某当天是否把阴谋塞入张某嘴里,在场的村民都会以为这已经成为事实,对张某造成了人格侮辱,侮辱罪成立。
所以二审撤回一审判决结果,改判侮辱罪处拘役3个月
这个事件对于张某来说就是“伤害性不高,侮辱性极强”,确实在身体上看不出来什么损害,但是这是一辈子的心理创伤!
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就在于对侮辱罪的理解不清晰,所以和为侮辱罪呢?
我国刑法对侮辱罪的规定如下:
第23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权。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侮辱行为(暴力侮辱、非暴力动作侮辱、言词侮辱)、侮辱行为公然进行、侮辱对象是特定的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本案件中,唐某曾多次放话要张某吃他的阴毛,并且辱骂张某。行为地点均为公共场所,人数众多,张某时候也被人看笑话,已经对张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且张某为此食欲不振,精神萎靡,唐某已经造成了张某精神上的严重损害,符合侮辱罪中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
也有人认为唐某的行为属于猥亵,应当认定为猥亵罪,但该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猥亵被害人的故意,本案中,唐某并没有这种想法,所以不构成猥亵罪。
前面的法条中“告诉才处理”,意思就是说侮辱罪属于自诉案件,需要当事人亲自向法院提起诉讼,警方不能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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