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1死且迟报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公司塔然高勒煤矿事故查明

中国基建报 2024-12-17 23:32:25

12月17日,本报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获悉,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11·8机电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11月8日14时25分许,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发生一起机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7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煤矿为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隶属于国家能源集团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杭锦能源公司为国家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2020年10月起,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杭锦能源公司进行全面管理。施工单位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公司为鄂尔多斯市国能神东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明,2024年11月8日6时30分许,塔然高勒项目部掘进二队副队长徐某保组织当班19人召开早班班前会,对当班作业任务进行安排,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

13时50分许,两天前安排加工的带式转载机机架连接板被送到工作面,检修工于某君决定带着徒弟刘某勇更换该连接板,需要使用手拉葫芦等起吊工具将带式转载机机尾升高约0.1米的高度。

14时25分许,带式转载机捆绑处提升了约0.08米,于某君继续拉链时,手拉葫芦的主链突然崩断,带式转载机瞬间下落,将正在转载机第三节机架下方弯腰穿行的梁某军挤压在机架底皮带和巷道底板之间,此时梁某军处于弯腰蜷缩状态。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将梁某军从带式转载机下方拽出。15时20分许,升井后,项目部安排车辆将梁某军送往医院救治。16时00分许,梁某军经抢救无效死亡。

需要指出的是,塔然高勒煤矿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在1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属于迟报。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塔然高勒煤矿项目部掘进二队在未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检修工于某君、刘某勇选用额定负荷不足的手拉葫芦,违章起吊带式转载机时,主链突然崩断,导致带式转载机机架瞬间下落,将正在下方违章弯腰穿行的梁某军挤压致死。

调查组还指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规程规范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劳动组织协调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外委队伍监管不到位等多个层面。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同时提出了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项目部掘进二队综掘机维修工,建议给予处分,移交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项目部经理,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予以撤职,移交属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项目部掘进二队当班跟班副队长、项目部掘进二队队长、项目部机电科科长、项目部机电副经理、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煤矿安全环保办安检员、煤矿安全环保办主任、煤矿机电信息中心主任、煤矿综合办主任、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煤矿机电副矿长、煤矿安全副矿长、煤矿矿长、杭锦能源公司机电副总经理、杭锦能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神东公司副总经理等多人,被建议给予相应处理。

塔然高勒煤矿,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文|中国基建报 李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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