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及安全原理
01
术语
1.爆炸性气体环境:在大气条件下,气体或蒸汽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2.释放源:可燃性气体、蒸气或液体可能释放出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部位或地点。
3.2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
4.爆炸下限(LEL):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低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5.爆炸上限(UEL):空气中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浓度高于该浓度则气体环境就不能形成爆炸。
02
危险场所区域划分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以下区域:
1.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LNG槽车0区示意图
2.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无人值守调压设备(有箱体)1区、2区示意图
3.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无人值守调压设备(无箱体)2区示意图
03
燃气设施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一般情况下,燃气设施生产操作场所的释放源属2级释放源,存在2级释放源的场所可划为2区,少数通风不良的场所可划为1区。现就常见的燃气场所举例说明:
1.露天设置的固定容积储气罐
以储罐安全放散阀放散管管口为中心,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大于4.5m时,半径b为3m,顶部距管口a为5m(当管口高度h距地坪小于等于4.5m时,半径b为5m,顶部距管口a为7.5m)以及管口到地坪以上的范围为2区;
储罐底部至地坪以上的空间范围(半径c不小于4.5m)为2区。
2.露天设置的工艺装置区
工艺装置区边缘外4.5m内,放散管管口(或最高的装置)以上7.5m内范围为2区。
3.城镇无人值守的燃气调压室
调压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调压室建筑物外壁4.5m内,屋顶(以放散管管口计)以上7.5m内的范围为2区。
4.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
地下调压室和地下阀室内部的空间为1区。
04
天然气(甲烷)爆炸的条件
常见可燃气体爆炸极限见下表:
可燃气体名称
爆炸下限LEL(%)
爆炸上限UEL(%)
着火点(℃)
甲烷
5%
15%
≈540℃
乙烷
3%
15%
≈472℃
丙烷
2.1%
9.5%
≈450℃
异丁烷
1.8%
8.4%
≈460℃
液化石油气
1.5%
9.5%
426℃~537℃
天然气(甲烷)发生爆炸的前提条件有三点:1、天然气(甲烷)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气体,甲烷浓度在爆炸极限范围内:5%(LEL)—15%(UEL);2、可燃气体在相对封闭或者通风不畅的区域;3、区域内有点燃源。
05
爆炸性气体环境下安全原理
储存、输配天然气的成套设备,在设计、操作和维护过程中(无论是在正常运行条件或其他条件下),应使天然气释放和形成的危险场所范围都保持最小,同时考虑释放频度,持续时间和数量。
在可能存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消除点燃源周围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可能性;
b)消除点燃源。
遇到紧急情况时,应依靠隔离不合适的电气设备、抑制泄漏等措施,如果可能 ,应采取辅助的紧急通风措施;如果不可能,应选择并准备一些预防措施,即工艺设备(例如选用隔爆型、本安型设备等)、系统和程序(例如SIS系统等)使a)和 b)共同存在的可能性减小到允许的程度。
本安型可燃气体探测仪
隔爆箱
防爆风机
SIS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