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听|“消费券”抵工资,不“挣”之风不可长

猛犸视频 2025-01-06 14:53:42

评论员 邱延波

大众挣钱大众花,一分别想带回家。

据大风新闻报道,吉林长春一员工发视频称,自己辛苦工作3个月,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消费券面值有5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还有编印号码,印有“重庆路·活力城Mall”“大众置业”等字样。知情人透露,这其实就是企业内部的流通券,只能去长春市重庆路那个商场花,而且不是所有消费券都可以一次性使用,还分季节。也就是说,公司不仅用消费券代替工资,而且对消费券的使用地点和使用时间做了限制。

劳动者辛辛苦苦工作,不挣工资挣消费券?这可真是不“挣”之风啊。

消费券作为一种预付款凭证,其使用范围、期限、价值等均由发行方规定。公司自行印制的消费券并非法定货币,不具有货币的普遍接受性和流通性。将工资改为消费券,意味着员工必须接受企业设定的种种限制,只能在指定的商家或场所兑换商品或服务。这种被束缚的“工资”,不仅无法满足员工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更无法承担起家庭生活的重担。试问,当员工需要支付房贷、车贷、学费等费用时,这些消费券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公司用消费券发工资,涉嫌违反了《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允许擅自发行代金券来替代人民币的使用。如果单位或个人违反这一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家公司自制消费券强迫员工使用,在限定的市场上流通,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这种消费券只能在特定的商场里使用,不仅限制了员工的消费选择,更涉嫌不正当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关起门来搞自己的小圈子,擅自将员工工资与特定商家绑定,排除了其他所有商家参与竞争的可能性,不仅损害了员工的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年底了,少数公司可能会出现经营困难、现金流不足等情况,但无论怎么困难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都应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给劳动者应有的尊严。对于那些“花式”发工资代替法定货币的行为,这种“不挣之风”一定要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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