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城市总体规划在性质上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且可反复适用,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律条文
《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城乡规划法》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经典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土地规划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吴川市政府编制的吴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并判决吴川市政府将汕湛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吴川支线拟用地报批范围中已经被调出基本农田的耕地恢复为基本农田。
经审查,涉案吴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属于城市总体规划,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在性质上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且可反复适用。本案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涉案总体规划完善方案并请求将被调出基本农田的耕地恢复为基本农田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上诉主张,涉案行政行为并不能反复适用,其将相关的土地改变性质后即不能够再次适用,涉案行政行为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