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本身不犯罪,但喝酒要适量,有人过度饮酒,就有可能惹出事端,如醉酒驾车,就有可能危害到自己以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网络游戏也是如此,适当玩网络游戏,可以让自己放松,当作消遣,但沉迷于网络,就有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
今天要讲的案例发生于四川泸州,童某本是泸州某小学的校长,在沉迷网络游戏之前,她曾多次获得过国家、省、市等多个级别的优质课竞赛奖项,不仅事业上是成功的,而且家庭幸福美满,不过自从接触了某款网络游戏后,童某的内心逐渐沉迷在了网络游戏中。
其实一开始,童某也不过是想要放松一下,在网络世界中发泄自己的情绪,并没有沉迷网络的意思,而且童某也清楚网瘾所带来的危害性,但是渐渐地,游戏瓦解了童某的自制力,为了提升游戏中她所操纵的角色的战斗力,童某充值的数额越来越高,从几百元到几万元,然后是几十万……
童某沉迷于网络游戏无可自拔,请代练,花光自己的积蓄,一举拿下网络游戏中的冠军宝座,甚至自称是某集团老板的千金,而不管是战队成员还是游戏官方,看到童某在游戏中豪掷千金,都以为她确实是个白富美。
但实际上,童某的家庭情况算是小康,而且她的职业是小学校长,收入有限,以她正常的情况,根本无力承担起她在网络游戏中的巨额花销,但是童某不愿戳破她在游戏中建立起来的角色,为此,童某开始了诈骗的路程。
由于童某的口碑较好,且在日常生活中,童某并没有多大的变化,正常上下班,所以对于童某所推荐的“投资项目”,一些富豪和高管们并没有产生怀疑,更何况童某对这些人所承诺的是高额回报,确实诱人。
不过正如网络游戏不可沉迷其中,投资同样具有风险,需要谨慎,有些受害人就是冲着高额回报来的,而在案发前,童某的确会返还给予部分回报,带给受害人“项目属实”的假象,其实受害人所给出的远要比童某回报给他们更多。
相当于受害人把本金给了童某,而在案发前,童某则给了受害人一笔较为可观的利息,以维持假象。
但谎言终有一天会戳破,童某实施诈骗,把大把的钱都投入了网络游戏,又哪有钱拿出来给投资者们?至今年的四五月份,投资者们着急万分的联系童某,却已经是联系不上,这才发觉自己上当受骗了,从而报警。
据调查,童某所诈骗的金额达到了5000万元,而这些钱都被童某投入了网络游戏。根据刑法的规定,童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按照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童某将面临十年以上的刑罚。但是在立案的第二天,童某就畏罪跳河自杀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则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投资者们更担心的是,他们被骗的钱能否被追回?游戏方应不应该退还部分赃款?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童某是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清楚自己在做什么,也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游戏方并不清楚童某充值的款项是诈骗所得,给网络游戏充值也并不是一件非法的事情,不存在有强迫玩家充值的情形,因此从游戏方的角度看,他们所得的是合法收入,所以并不能强行要求游戏方退款,除非游戏方主动退还部分充值。
当然,也可以将童某的游戏账号卖掉,以弥补受害人的部分损失。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从本案中的情况看,童某实施诈骗,所得赃款并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以并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受害人可以要求童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就是诈骗罪涉案金额的追缴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捕时没有把赃款挥霍一空,有能力返还给受害人,那么受害人能够挽回自己的损失,或者是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追缴赃款,将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只能说在投资时还是要擦亮自己的双眼,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蒙蔽,给自己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