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19世纪俄罗斯对突厥斯坦土地所有权的改革

永旋说财经 2023-05-07 05:31:06

文|鎧

编辑|刺猬

改革之前土地分配状况

在突厥斯坦,俄国人发现了一种建立在教法和习俗基础之上的土地所有制度。游牧人口中,土地的使用是由他们的牧业经济性质决定的。

每个群体或宗族用于夏季放牧的牧场取决于其夺取土地并抵御其他群体威胁的能力。边界只是被模糊地界定,并随着部落实力的变化而变化。

冬季牧场,在那里耕种了少量的土地,是比较永久性的。定居人口有一个更复杂的土地使用权制度。

与其他受伊斯兰教法统治的地区一样,在理论上,没有私人所有权。所有的土地都属于代表哈里发的统治者,不存在私有制。

但实际上,土地是由私人拥有的,依据的是习惯法和汗王颁发的授予土地以换取效劳的文件。

一般来说,土地分为以下几类:一、国有土地,埃米尔或可汗直接支配的土地。

包括君主的个人土地,类似明代“皇庄”;未开垦的荒地;以及其所有者死亡而未留下继承人被收归国有的土地。

二、穆尔克土地,由定居在土地上的所有人世袭拥有。这类土地有几种类型:1.经可汗或埃米尔特别准许持有的免税土地;

2.阿拉伯征服时土著居民缴纳税款保留下来的土地,理论上税额是收获物的十分之一;3.最初作为战利品分给阿拉伯征服者的土地,该土地需向国家缴纳收获物的十分之一。

穆尔克土地由所有人全权处置,因此可以出售、馈赠、遗留后代或以信托形式保留,用于慈善目的。然而,如果土地所有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土地就归政府所有。

三、阿姆拉克土地,根据伊斯兰教法开垦以前未灌溉和未占用的土地,该土地就成为灌溉和种植者的私人财产。

与穆尔克土地不同,阿姆拉克土地不能转让给其他所有者,也不能转变为瓦克夫或信托。

学者对这种土地性质有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他们属于国家,土地持有人只是国家的租户,因此未经许可不能出售他们的土地。

另一些人认为,这些土地也是穆尔克,属于私人财产可以出售。

四、瓦克夫土地,由私人或君主提供,由教会或国家托管,其收入用于宗教目的,如维护伊斯兰学校或清真寺,或用于慈善事业。

在中亚有四种类型的瓦克夫,其中两种是所谓的正常或合法类型,在所有穆斯林国家都可以找到,其中两种来自习俗,是中亚特有的。

他们是:1.纯粹的瓦克夫,无任何税收和义务,由埃米尔或汗管理;2.一定程度的瓦克夫,其中瓦克夫权利仅限于从中获得由国家在授予瓦克夫时设定的税额;

3.世袭瓦克夫,这些土地实际上并没有转移给宗教机构使用,它仍然在创始人和继承人手中,如同家庭财产一般。

建立这类瓦克夫是为子孙后代的财产提供土地所有权保障,而根据伊斯兰教法,在这些土地上劳作的人没有继承权;

4.名义上的瓦克夫,由土地所有者创建,为了逃避政府税收和义务,确保财产不被没收,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所有者与某些宗教机构达成协议,该机构以特定金额同意成为瓦克夫的持有人,允许“赠与人”保留实际拥有“捐赠”财产的权利。

瓦克夫滥用情况在中亚较为普遍。国家无法确定瓦克夫土地收入的具体数额,通常这些收入由穆斯林神职人员管理,大部分被他们中饱私囊,甚至部分应上缴国家的也进了自己腰包。

由于神职人员的权力,政府实际也无可奈何。即使可以采取行动,但由于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这件事情也不了了之。

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分为“两步走”进行的。首先,在土地所有权方面,考夫曼政府宣布中亚被吞并地区的所有土地都是国家财产。这一步骤符合当地习俗,即所有土地属于埃米尔或汗。

接着,政府更进一步,宣布除教会机构拥有的土地特殊考虑外,承认所有建筑物和种植园占用的土地为私人世袭财产,这些土地可以出售、遗赠或按照所有者意愿进行处置。

考夫曼政府通过这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将定居地区的土地转移到实际耕种者手中。

同时,在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指示当地法院不受传统所有权的约束,而是按照俄国政府现行规定判决,即谁使用土地,谁拥有所有权。

这项措施处置了浩罕汗和布哈拉埃米尔占有的大量土地,更为重要的是,处置了当时贵族兼并的许多土地。

通过将土地转让给佃农和租赁之人,使之成为他们的世袭私有财产。游牧地区的土地同样被宣布为国家财产,居住在该地区的牧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这一点在草原和突厥斯坦管理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后来,政府宣布大部分草原土地“过剩”,并分配给俄国移民。

在这些土地上建立的村庄与欧俄村庄适用同一法律。与此同时,官方鼓励哈萨克牧民摆脱游牧生活从事定居农业。

解决瓦克夫土地的挑战更大,在该土地的名义下占有许多财产,包括商队、浴室、店铺以及大片处于免税状态的可耕地和牧场,这就导致政府缺失部分收入,势必加重其他方面的税收负担。

由于没收或征税都有可能引起当地人的不满,考夫曼当局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十分谨慎。1867年颁布的《七河州和锡尔河州管理条例》朝着解决瓦克夫土地问题迈出了关键一步。

它承认了两种形式的瓦克夫,即应税和免税,并要求对所有新捐赠的瓦克夫征税。在考夫曼统治下,一些瓦克夫被没收供政府使用。

当俄军占领泽拉夫善地区时,撒马尔罕驻军征用了城堡内的几座清真寺作为军事仓库。

在城外,一所伊斯兰学校改造成临时监狱,其余一所被改造成医院,瓦克夫上的收入还用于该市一些古代遗迹的修复工作。

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瓦克夫财产并未受到影响。1886年俄罗斯国家委员会一项决定认为:“瓦克夫的组织和管理问题是如此复杂,发展甚少,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必须非常小心。目前只能颁布法令,要求俄罗斯政府承认瓦克夫土地,并将其保留在目前的状态。”

根据这一决定,1886年突厥斯坦总督府对瓦克夫问题展开调查和研究,而不是立即处理。

当时组建了一个临时特别委员会,审查瓦克夫建立时的文件,以确定捐赠的有效性以及每项捐赠的具体数额。

在这项工作完成后,与瓦克夫有关的所有事项都将由各州的行政委员会管理,监督收支情况,并进行定期审核。

只有在总督允许的特殊情况下才能建立新的瓦克夫。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甚至连第一步——审查建立瓦克夫的文件——都没有完成,大片土地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直至帝国政权崩溃。

尽管名义上土地已经属于耕种者私人所有,然而,实践中却并非如此。1909年帕伦伯爵调查发现,在费尔干纳州、锡尔河州和撒马尔罕州,只有大约1%的土地是真正的私人财产。

但是从长远来,土地改革影响深远。据称,到1913年,突厥斯坦所有的灌溉土地中约有90%已经成为“私人”财产。

考夫曼政府实施的此番改革,在中亚土地制度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革命意义,这是殖民政权采取的最进步的步骤之一。

遗憾的是,俄国历史文献并未对这一改革举措提供详细描述,因此它没有引起当时人过多的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改革很可能与俄国在1863年波兰起义后实施的类似措施有间接联系,考夫曼担任波兰总督期间,在那里实行的土地改革的经验,很可能导致他在突厥斯坦实行类似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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