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员工因工死亡,商业保险赔付后仍不能免除工伤待遇

浩公律所 2024-11-27 22:41:32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边海霞

改编自(2023)甘01民终9717号判决书

2022年3月1日,张某入职某运输公司成为专职司机,双方签订了《驾驶员聘用劳动合同》,合同自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止。在职期间,公司为张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此外,公司还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

2022年5月8日16时40分许,张某驾驶公司大货车发生侧翻,并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2022年6月29日,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

2022年7月6日,家属提起诉讼,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保险公司向家属赔付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金50万元及意外伤害保险金55万元,两项共计105万元。随后,因工伤待遇问题,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亡待遇。

2023年7月1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丧葬补助金38400元,共计986640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2001年4月24日在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当事人获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1、公司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抵扣工伤保险赔偿,减轻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家属获得的意外伤害保险款应予抵扣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2、公司为张某购买的商业保险赔付完全覆盖且超出了工伤赔偿数额,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工伤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建筑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2001]2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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