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假结婚伪造借贷关系虚假诉讼案

浩公律所 2024-11-20 16:09:52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雨荣

一、案件背景

近日,某地公安成功破获了一起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该案中,多名嫌疑人通过假结婚、伪造借贷关系等手段,试图逃避债务,涉及金额高达500万元。 经初步调查,张某在短时间内与一名男子先结婚再离婚,并突然向杨某借贷500万元用于经营古玩玉石,后被杨某起诉偿还借款,案件存在诸多异常。后经查明,该案涉及一起复杂的房产交易和虚假诉讼行为。

2016年,本地居民谢某夫妇将名下拆迁分得的房产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七成房款后,谢某夫妇反悔,多次欲通过诉讼取消交易未果。 2020年,谢某结识来京务工人员张某,通过请客吃饭、介绍工作、代交房租等方式与之熟识,并请求张某给予帮助。 谢某在与原配假离婚后,与张某办理假结婚手续,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张某后再离婚。同时,指挥张某对外谎称经营玉石生意,将房产抵押至谢某的朋友杨某名下。杨某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从而实现了谢某逃避债务的目的。

二,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谢某等人通过假结婚、伪造借贷关系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试图逃避债务,显然妨害了司法秩序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涉嫌虚假诉讼罪。在这一事件中,谢某、张某、杨某等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因此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点:

第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以虚假事实为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常见的情形是,通过伪造书证、物证,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自诉、行政诉讼中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刑事自诉或者行政诉讼的,不成立本罪。第二,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要件。第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限于严重侵害他人财产,使他人成为民事诉讼被告而卷入诉讼过程的,就可以认定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本罪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五,主观责任形式虚假诉讼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但行为人误以为自己想要债权等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以本罪论处。

三,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三)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四)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六)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四,案件启示

法律尊严不容侵犯,部分人群为逃避债务,不惜采取假结婚、伪造借贷关系等极端手段,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这提醒我们,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任何试图挑战和破坏法律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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