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面临商业秘密被侵犯的严峻情形时,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是非常必要的。在确定了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后,首要任务就是精心起草起诉状,这是诉讼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如果商业秘密已经被侵权人披露或公开,从而使得该秘密失去了其非公知性,那么企业在起诉状中的核心诉讼请求就会相对简单。此时,由于商业秘密已经不再是秘密,企业主要寻求的是经济赔偿,因此在起诉状中会明确提出“请求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赔偿原告方××元”的诉求。这样的诉求直接针对侵权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侵权人仅仅是非法获取、使用了商业秘密,但并未导致其公开或丧失非公知性,企业的诉讼请求就会更加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商业秘密仍然具有价值,因此需要更全面的法律保护。此时的起诉状通常会包含以下三项核心诉讼请求:
首先,企业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强调这种停止侵害的状态需要持续到涉案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这一诉求的目的是立即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和滥用。
其次,企业会要求“被告立即销毁或向原告返还载有涉案商业秘密的全部载体”。这一诉求旨在确保商业秘密不被继续传播或滥用,通过销毁或返还载体来消除进一步侵权的可能性。
最后,与商业秘密已公开的情况类似,企业也会提出“请求被告因侵权行为而赔偿原告方××元”的诉求,以弥补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