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原本有权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如员工,他们可能因为违反企业的保密要求而构成侵权;另一类则是原本无权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他们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对于第一类主体,员工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一环。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经营信息,因此,他们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员工违反企业的保密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就构成了侵权行为。企业应该通过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训等方式,来预防这类侵权行为的发生。
对于第二类主体,他们可能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来获取商业秘密,如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可能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场竞争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如果这类主体通过教唆、引诱、帮助企业员工违反保密要求来获取商业秘密,同样构成侵权行为。
法律链接:《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