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然人柯某第35类“黔惠华联”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09-11 17:07:45

随着我国每年商标注册量的增加,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因为近似被驳回,那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答辩前,查清引证商标的状态,会极大影响驳回复审中的审理标准,会大大提升复审成功率,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7473567号“黔惠华联”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已对本案唯一引证商标第11960919号商标提出撤三申请,该商标正处于撤三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且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的规定,二者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设计不同: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采用宋体书写,字形端正,棱角分明,刚劲有力。引证商标是由图形+字母+汉字三部分构成,整体以地球的外观为轮廓,字母“QCHL”横向书写在地球之上,与汉字“黔城华联”四字采用相同的字体设计,造字工房版黑体书写。

2、从商标的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为:带给人们惠民的机制,与消费者联合共创美好的生活。深刻的体现了申请人以民众为本的原则,不断的将恩惠给予众人,联合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共同维护好自身创建的服务平台。引证商标中“黔城”可直观的理解为贵州省下属的城市。

3、为了增强说服力,申请人援引与本案高度类似且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473567号“黔惠华联”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黔惠华联”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商标状态处着手,抢得先机,之后从双方的外观、含义等角度进行区分判断,最终使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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