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山东省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了《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24年版)》,对接种疫苗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导致的接种人死亡或者身体器官受损,如何申请补偿手续及补偿金额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我相信不少人看到这则消息后的第一反应是难道疫苗有质量问题?其实并非如此,文件的标题是“补偿办法”,不是“赔偿办法”,别看就一字之差,性质上天差万别。
补偿通常是在没有过错方时的经济救济;赔偿则是存在过错方,谁犯了错,谁赔钱,用不着专门出台一部规范性文件。
《办法》的第3条明确了什么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指的是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重点是,合格的疫苗以及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疫苗是用各类病原微生物制作的用于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这玩意本身是从细菌或其它微生物演变而来,说得直白点就是将处理过的病菌注射至体内,模拟感染从而激发自身免疫系统产生抗体。这就会导致少数人因体质特殊出现不良反应,最严重的情况下是会要人命的,每种疫苗都有不良反应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是合格产品。
因此,接种合格疫苗产生的严重不良反应并非疫苗生产者和接种机构的过错,也就不需要赔偿了,相关的补偿费用只能由卫健委员出,就是财政财政资金承担。
如果是疫苗本身不合格,或者医疗机构接种时未能按照规定流程导致受种者健康受损,那么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里的赔偿条款等,《办法》的第4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下面来看下大家最关心的补偿标准,分成两种情形。
一是受种者死亡的补偿标准。
《办法》第18条规定,接种疫苗后受种者死亡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为山东省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2倍。
假设一位受种者发生异常反应,最终不幸去世,家属可以获得22倍的202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查询资料可知,去年山东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51571元,22倍的补偿金总额便是113.35万元。
二是受种者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的补偿标准。
这种情形下受种者并非死亡,身体受损程度因人而异,极端情况下维持生存下去的费用极高,所以补偿金额可能比受种者死亡还要多。
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一次性补偿金额 =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损害系数*22
损害系数受种者的损害等级分成十一级,根据不同等级从0.2至1.6不等。假设一位受种者的损害等级对应的伤害系数为0.7,可以获得的补偿金额为79.34万元。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第二种类型的补偿标准金额范围在22.67万元至181.36万元之间。
看到这里,阴谋论者可能会跳出来说,山东之所以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是在为新冠疫苗“埋单”,临时制订了一个文件。
这种观点纯属子虚乌有。实际上最近发布的《办法》是2024年版,早在5年前的2019年山东就出台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只不过规定的有效期是5年,到2025年1月14日到期了,需要出一个新规定延长,前后两版的内容几乎一模一样。而2019年别说新冠疫苗了,连第一例感染者都还没出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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