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1日,南通海尔纺织有限公司名称获江苏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5月28日,公司成立并获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至328万元,主要经营针纺织品和服装的生产与销售。
2002年,瞿先生通过介绍以4000元购买了域名www.haier-textile.com,该域名结合了公司名“海尔”的拼音和“纺织品”的英文单词。网站建立后未被长期使用或更新。网站上的公司简介,包括吉祥羊国际有限公司(香港)、吉祥羊贸易(南通)有限公司(进出口)等信息,均为网络公司提供的宣传内容。
2010年9月28日,瞿先生申请注册了“人头羊”商标两个,核定使用商品第24类、25类织物和服装商品。瞿先生在生产经营中只使用过“人头羊”商标,从未使用过任何海尔商标。
2021年6月,瞿先生收到本案诉状——商标侵权后,为避免争议,主动于2021年7月将网站注销,于2021年9月22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南通人头羊纺织有限公司”。
在瞿先生公司成立的那个时期,国家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许多法律条款尚未明确,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问题。即便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也能够清晰地看到,瞿先生并没有进行任何恶意的侵权行为。”现如今,瞿先生公司却遭受到恶意的敲诈行为。
青岛海尔和海商智财却利用了山东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以及他们所建立的人脉关系网,蓄意对小微企业施加压力,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达到他们的获利目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这些小微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还对瞿先生全身心投入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和困扰,现在500万的顶格天价赔偿更是直接导致瞿先生公司破产。
那么,随之而来的是一连串的疑问,这些疑问接踵而至,仿佛是一系列无法回避的问题,它们接连不断地出现在我们的脑海中,让人无法忽视。每一个疑问都像是一个待解的谜团,需要我们仔细思考和解答。
瞿先生公司产品均使用“人头羊”商标,而非“海尔”商标,且未突出公司名称中的“海尔”字样,并未导致购买者的误解。瞿先生公司产品属于第24类产品,与海尔集团经营的第11类产品,海商公司的涉案三商标均是电器类,海尔集团主要的产品也是电器类产品,与瞿先生公司的纺织产品在功能、使用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均不相同,怎能构成竞争?
一审判决书中,为何F院对瞿先生提供的2018-2020年企业所得税审核报告、2021年前两季度纳税申报表这一组关键证据都只字未提?
二审判决书中,F院认为税务审计报告载明本报告仅供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使用!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你F院为何不认可?
瞿先生提交的税务审计报告数据显示:瞿先生公司2020年度净利润为-191346元亏损,年利润率为-1.43%,根本不存在获利,达不到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全国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净利润率4.9%。二审为何判决认定的“仅2020年侵权获利就超过500万元”?
没有实际的销售额和利润的计算,这500万的顶额天价判决依据究竟是什么?
在此,恳请广大人民群众帮忙审视,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有法不依的情况?这些小微企业在面对这些问题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在公道的天平上发出他们的声音?这些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本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面对不公平的做法,他们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倾听百姓的呼声,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他们也期待上级领导能够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支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让他们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发展壮大。只有这样,他们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创造价值,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免责声明: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