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交5万元诚意金,后来决定不买了,销售人员说我违约,5万元‘挞定罚没’,房源另售。”家住西安市长安区的王女士没想到自己会遇到这种事。
当事人:
房没买成,交的5万元被告知要“挞定罚没”
8月13日,王女士在中介人员何某陪同下到东长安街与神舟二路十字西南角的“龙湖·御湖境”售楼部看房。接待他们的小伙子陈某说最近优惠力度大,交5万元“诚意金”可以留两天房源。她问之后不买房钱能不能退?陈某说可以,于是王女士当场交了5万元。“交完钱陈某让我签字,我以为是签字确认交的这5万元。当时,陈某把一份文件大部分区域遮挡了,只留出一块五六厘米的区域让我签字。出于对龙湖地产的信任,我就签了字。陈某没给收据,也没给书面文件。我本想问一下,后来想着现在转账都有电子凭证,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8月15日,陈某微信问她考虑得如何了?王女士回复说,还需要让家人看一下房子才能决定,但因为家人有事去渭南了,希望能再延期一天。陈某便约她和家人16日下午到售楼部再看看。8月16日下午,她微信告诉陈某,家人没时间过来,如果不能再延就先把钱退了,过几天看过房子后,如果还有合适楼层再买。陈某回复说:“退的时间都够你们下次来的了,我去沟通吧。”
8月17日,陈某微信问王女士:“姐,您那边沟通咋样了,没问题我就给咱进认购啦。您回复一下。”王女士赶到售楼部,告诉陈某首付钱不够,不买了。陈某说可以帮她申请延期支付。在陈某劝说下,王女士在一份首付分期支付表上签了字。
8月21日下午,王女士再次和何某来到售楼部,说家人工作做不通不买了。陈某劝她最好几天内把首付交齐,否则就要损失5万元。因为签了认购书,违约后5万元定金是不退的。她问陈某:“我啥时候给你签了认购书?”陈某一直不正面回答。她提出要看一下认购协议书,陈某“以公司收走了”“我在休假不在售楼部”为由不给提供。
直到8月29日,中介人员何某托人拍到王女士8月13日签字的书面材料。看到照片她才知道,8月13日当天陈某让她签字的就是认购协议书,有正反两面,除了第二页签字处是她签的名字和“8月13日”这个日期外,协议书上其余手写信息都不是她填写的。
8月30日18时30分,陈某给她发来一段文字:“您于2024年8月17日购买龙湖御湖境项目2-10×××号房屋,按照签署的认购书约定时间,您应该于2024年8月22日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是由于您个人原因一直不配合办理,且约定时间已过,故公司按照认购书约定对该房屋进行挞定罚没已交定金,房源另售,请知晓。”
王女士感到特别生气,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秦宇派出所报了案。值班人员做了登记,建议她到法院起诉。
中介人员:
置业顾问的确没给王女士说清签的是什么东西
中介人员何某说,8月13日当天,销售人员陈某的确说交的这5万元是诚意金,但并没有清楚告知让王女士签字的是什么。“我虽然是和王女士一起去的,但当时是王女士和陈某到有打印机的那个区域去了,我过去时看到王女士正在签字。”当天虽然签了字,但并没有盖章。
何某分析认为,陈某当天不给王女士说明白签的是什么东西,估计有两种可能:一是为后面程序方便,只要王女士确认要购买,直接盖章就可以把钱转定金,不用再专门让王女士来签字确认;一种可能就是故意的,以此来牵制王女士。“作为销售人员,陈某应该很清楚认购协议书约定的内容。”
何某说,8月13日王女士交了钱虽然没有同意直接转定,但8月17日最终是同意转定了的。“刚开始王女士不同意。后来陈某一再劝说,说可以申请首付分期付款,王女士最终同意转定。王女士有购买意向,但因为没确定,签了字的认购协议书也没盖章,认购书应该是在此之后才盖了章。”
王女士认为,陈某怕之后麻烦让她先签字的猜测不符合情况,因为如果她真决定买了,肯定还要过来签购房合同的,不可能不过来。“陈某这样做应该就是故意的。有可能是惯用套路。”
至于陈某说帮她申请首付分期付款,让她在表上签字时,她认为自己反正还没签认购协议书,仅在表上签字,不意味着她就同意将5万元“诚意金”转为“定金”。
置业顾问:
起初交的是“诚意金”,当事人后来“转定”了
9月2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王女士一起来到该项目售楼部。一位自称经理的赵姓男子了解情况后说,陈某当天休假,他次日休假,需要周三当面向陈某了解清楚后才能给答复。
9月3日,记者电话联系了销售人员陈某。陈某称,客户最初交了5万元诚意金,认购书也签了,没到月底(8月底)就过来正式转认购了。“转完认购之后,约了8月22日交下一笔首付,但客户因为自己的原因没有付,就超期了。她第一次交的是诚意金,因为要给她留两天确认她的首付,后面首付没问题了就正常转签,转签那天是客户现场自己转的。”
交了5万元“诚意金”后是否直接让王女士在认购协议书上签字,有没有给王女士看协议书内容?对于记者的提问,陈某表示,当时签的是认购协议书,给王女士看了,因为第一页还要写她的成交信息——姓名、电话、身份证号、成交房号等,肯定要让她看的。对于王女士说“第一页都是代填的,不是她自己填的”,陈某说:“那肯定啊,都是我们自己填,那些东西客户也不清楚啊。”
记者又问,让王女士交完钱签字时是否告知她签的是认购协议书?是否告知认购协议书上约定交的钱是定金,一旦后悔不能退?陈某称:“第一次收的是5万元诚意金,8月22日客户本人在现场转的定金,第二次也签了资料,签了首付分期付款协议。至于‘定金不退’,整个售楼部包括她交钱区域都有公示,客户心里也清楚。”
既然客户知道8月13日签订的是认购协议书,且明确约定交的钱是定金,后来为何还要再去转定呢?陈某表示,一开始交的是诚意金,后面需要去确认首付情况,所以后来又签了一次分期付款协议书。
9月4日,赵经理给记者回复称,经他向陈某了解情况,这个客户是自主签订的认购书,不存在遮挡遮盖,且第一次交钱时就签了认购书。当时交的是诚意金,没有转认购;再次来的时候同意转定,签了分期付款协议后才给她转定了。如果她不同意,肯定不会签分期付款协议的。
既然当初交的是“诚意金”,为何要让当事人在约定为“定金”的协议上签字?对于记者的这个问题,赵经理告诉记者,当时并没有盖章,他认为陈某在销售过程没有问题。
对于售楼部赵经理的回复,王女士说:“8月17日我再次去售楼部主要是去退钱的,并不是去转定的。如果售楼部认为我是那天转定的,那请他们拿出8月17日我签字的认购协议书。如果他们能拿出来,这钱我就不要了。”
律师说法:
“挞定定金不退”也要考虑三点 售楼人员存在故意欺诈嫌疑
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贾涛介绍,“挞定”并非法律概念,而是行业术语。在房地产和酒店等行业,“挞定”通常指的是购房者或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交易失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支付定金的一方将无法收回定金。如果是卖方挞定,则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说“挞定”没错,但不能说“罚没”。罚没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权力,分罚款、罚金、没收等情形,所以罚没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用的词,而是公权力对于行政主体、或是司法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中作出来的。
贾涛认为,“挞定定金不退”要考虑三点:
首先,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是自愿的。若王女士叙述属实,8月13日在认购协议书上签字认定所交钱款为定金这事儿,并非王女士自愿,而是被欺瞒了。因为售楼人员口头上说交的5万元是可以退的“诚意金”,却故意在让王女士在交钱后立即在约定为“定金”的协议上签字,不排除这是故意埋设的“坑”。
其次,合同名称为“认购协议书”,认购一般是还不确定,约定收的钱是“诚意金”“定金”都可以,但应对购房人说清楚,还应该在合同上对“定金不退”的关键信息字号予以放大,尽到提示义务,这一点合同上显然没有体现。
第三,合同约定必须建立在公平基础上。既然是对双方的约定,一式两份的合同双方都应有一份,为何当天签字后不给王女士一份?当天售楼人员让王女士签了认购协议书,但微信通话记录中,后来一直催促王女士“转定”,王女士以为所交钱款是可退的“诚意金”,但在对方眼里变成了不能退的“定金”,这对王女士也是不公平的。
从这三点来说,售楼人员抓住购房者心理,在关键时刻进行误导,通过话术隐瞒,一步步让消费者被套牢,存在故意欺诈的嫌疑。如果从一开始签合同就存在欺瞒,即便签订了合同也存在效力问题,是可以撤销的。
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