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术后病理出现误诊,将恶性肿瘤诊断为良性从而延误治疗

璞玉康康 2025-01-06 12:38:37

【认定事实】

2019年6月27日患者朱某某因“睾丸肿大3天”至被告处就诊,体格检查见“右侧附睾肿大,无触痛”,予行B超检查提示“右侧附睾尾见2.7*2.0cm低回声包块,边界,回声不均匀,未见明显血供”,初步诊断“附睾炎”,予以抗炎治疗,建议“定期复诊”。

2020年5月7日患者再次因“睾丸肿痛3天”至被告处就诊,初步诊断“睾丸占位”,5月20日彩超检查示“右侧附睾可见范围约6.8*5.3cm低回声区,内回声不均匀,界限不清,CDFI显示内部血流丰富”,超声提示“右侧附睾占位”。

2020年5月28日患者朱某某因“右侧阴囊肿块1年余”入院治疗,入院后行“右侧睾丸附睾切除术”,术后被告病理诊断为“(睾丸)平滑肌瘤”。

后因腹部不适,朱某某于2021年9-10月分别至某总医院、J省中医院、J省人民医院某分院等就诊治疗,同年10月22日经J省省中医院诊断为“肝继发恶性肿瘤、肺继发恶性肿瘤、骨继发恶性肿瘤”等,同年10月25日于家中去世。

【原告认为】

2020年5月28日,朱某某入被告处住院治疗,行右侧睾丸切除术,术后病理检验:平滑肌瘤。2021年10月29日J省人民医院对原病理号【H2109260(g2020**07)】进行检验:(睾丸)肿瘤细胞,结合HE切片和临床表现,本例符合平滑肌肉瘤。

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赔偿事宜,但被告否认其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不予赔偿,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的总额为476342.6元。

【被告某县某人民医院辩称】

鉴定意见表述为“仅供法庭参考”,因此该结论是一种不确定的结论。司法鉴定书的结尾处没有司法鉴定人加盖专用司法鉴定人印某,同时该鉴定意见书也没有附件,及附件应当显示鉴定人王某1、王某2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因此不能确定两位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是否通过年审。也就是说两位司法鉴定人的鉴定人身份没有证据予以印证。也没有某医科大学鉴定所的鉴定许可证的相关材料,因此不能确定某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执业许可时间是否超期。

【死亡原因】

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验,其确切死亡原因无法明确。但根据现有资料,结合患者诊疗经过,PET-CT、肝胆胰脾超声、全腹直接增强CT等影像检查所见,J省人民医院患者肝脏组织穿刺病理及免疫组化病理检查报告及J省人民医院、F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对患者术后病理切片复检及免疫组化检查报告;

临床分析患者死亡原因为原发睾丸平滑肌肉瘤多发转移(肝、肺、骨)造成的多器官功能衰竭可能性大。

【鉴定结果】

1、根据送鉴资料,某县某人民医院对患者朱某某的诊疗过程存在“对右侧附睾肿物恶性的可能性认识不足;病理检查及病理检查报告不规范,进一步检查不完善,与临床手术科室沟通不足”的过错;

2、某县某人民医院存在“对右侧附睾肿物恶性的可能性认识不足;病理检查及病理检查报告不规范,进一步检查不完善,与临床手术科室沟通不足”的过错导致误诊;

3、与患者朱某某“右侧睾丸附睾切除术”后未能获得正确的诊断和规范的抗肿瘤治疗,以及病情进展及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仅供法庭参考)。

【判决结果】

2024年5月7日判决,被告某县某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453914.85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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