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事实】
2019年7月29日至同年8月4日,原告苏某安因“进行性排尿困难半年、尿频尿急尿痛3天”到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前列腺增生、泌尿道感染、尿潴留、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不伴有并发症、高血压2级。
出院后,原告随即到被告某某医院办理住院治疗,至同年8月9日出院,出院诊断:前列腺增生伴尿潴留、糖尿病。出院后,原告感觉病情加重,遂于同年8月24日再次到被告处住院治疗,并在2019年8月26日由被告行前列腺电切术、2019年9月1日由被告行经尿道膀胱镜检+左肾造瘘管术。
至同年9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前列腺增生、2型糖尿病、急性肾衰竭、腹腔感染、肾积水、输尿管扩张、低蛋白血症、电解质代谢紊乱、中度贫血。出院后原告即到某医科大学某医院住院,至同年9月17日出院。
【原告认为】
被告严重违反诊疗常规造成误诊延误,导致原告目前膀胱、前列腺功能受损、尿失禁等后果,严重影响原告正常生活,给原告带来巨大身心痛苦,故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因医疗过错给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31699.37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17732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1.原告在被告处一次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是为了治疗原发疾病,因此原告在被告处一次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损失、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损失等都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2.侵权行为发生在二次住院,营养费由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过高;交通费以及住宿费,原告未提供相应的票据予以佐证。
3.对被告的责任承担应当以轻微责任计算责任比例。
【鉴定结果】
1、原告苏某安,男,1950年8月7日出生,因前列腺增生,住院期间行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经行尿道狭窄输尿管镜下尿道扩术+尿道狭窄输尿管镜下PK刀切开术后,膀胱镜检查仍留有后尿道狭窄,综合评定符合重度尿道狭窄,评定为七级伤残,建议护理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
2、医方对苏某安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术前感染、血糖控制不佳的过错,与苏某安的术后出现急性肾功能不全、感染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患者所患疾病的复杂性、患者自身存在增加感染几率的高危因素、医疗机构的等级等因素,认为医方诊疗活动中的过错对苏某安目前后果的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法院认为】
参考鉴定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定被告应就其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损失费用共计604154.24元,应由被告承担35%即211454元。
另外,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致残,结合原告的损害后果、被告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综上,被告共计需要赔偿原告231454元,对于原告超出以上计算标准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2024年2月4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赔偿231454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