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所有人都在声讨邯郸杀害学生的三个恶魔。这则消息一出,我便已知,却一直避而不见,不愿再写,因为愈知详情,愈为受害人痛心。
但是,当我听到很多律师都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那三个杀人犯不会被判死刑的时候,我就气不打一处来。这种感觉,就像是我在看《第二十条》的时候,对自己说过的话一样。为什么?凭什么?
只因法律已死,若不是有韩明这样勇于“矫正”法律的检察官,十三岁的受害者岂不是白白死去?
这几年来,未成年人欺凌和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每次都有未成年人保护的案例出现,这不是很讽刺吗?
其实仔细想想,就会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我们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谋杀、暴力等行为,有“纵容”的倾向。它保护的是加害者,而不是受害者。因为大多数时候,受害者才更需要保护。
正常的孩子,都是规规矩矩地上学,根本不需要法律的特殊关照。只有那些使用暴力和犯罪的孩子才需要法律来约束。这也是为什么法律保护罪犯的原因,告诉他们,不到12岁的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4岁以下的人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么,这条法则是为了谁而定的?
法律要求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是未成年人,所以死者保护不了,那就保护活者吧。这种看似公平的做法,却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在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法律是否应当向受害的一方倾斜?就像《第二十条》中所说的,见义勇为造成他人意外受伤,法律是否应优先保护见义勇为者?
我们来看看古代“矜老恤幼”对孩子的保护。唐朝有一部名为《唐律疏议》的法律,将未成年人分为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三种,根据情节轻重,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进行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十五岁或十一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蓄意杀人,则应依法惩处。”《旧唐书》记载,开元廿三年,十三岁的张瑝与十一岁的张琇联手,杀死了杀父仇人。
百姓们都觉得这对兄弟是情有可原的,他们的孝心很感人,不应该处死。但是李林甫却认为“国法不可纵复仇”,唐玄宗对此也表示赞同。他们分别是13岁和11岁,但他们杀死了一个成年人,所以他们都被判了死刑。
此事暂且不提,我要讲的是李林甫以“国法不可纵复仇报”为根据,如果宽宥二人,必有人效仿报复之举。所以,如果我们国家对三个犯了罪的学生网开一面,那就是国家允许未成年人犯罪了,也是一样的道理。
再来看清代对儿童的保护。清代法律基本沿袭了唐宋律,只是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皇帝才会介入其中,从而不断地修改法律。
例如清代著名的“丁乞三仔案”:
雍正十年,丁狗仔带着十四岁的丁乞三仔去挖土,丁狗仔见丁乞三仔年纪小,命他挑一只沉重的篮子,向他掷土,丁乞三仔拾土回掷,正中丁狗仔腹部,将他打死。
“根据《大清律例》中的‘斗殴杀人’一节,丁乞三仔应该被判处死刑,但雍正皇帝觉得丁乞三仔是受害者,理应从轻发落。
从今以后,如果再发生类似的事情,一律按《丁乞三仔案》处理。
乾隆44年,一名九岁的孩童,因向同龄孩童讨要葫芦豆,没有得逞,便将对方一拳打死。乾隆皇帝认为,这孩子虽只是个九岁的孩子,但为一件小事就杀了人,不应减轻其罪责。很显然,这并不是什么“死法”,而是“情理”与法理的结合。
因此,在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年龄的情况下,法律的天平应偏向善良和有理的一边。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那就应该从重处罚,不管施暴者的年龄和地位,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
乾隆判了九岁的孩子死刑,已经是很重的惩罚了,按照律法,十岁以下的孩子是可以从轻发落的,但是被杀的孩子并没有做错什么,他只是不想把自己的财产分给别人而已。
那位邯郸的学生,手机里存了190元,他做错了什么?被欺负了这么久。给予同等的保护就是对弱者无保护。保护杀人犯,就是对弱者的不保护。这根本就不公平。
“法不应该向不法倾斜”!如果不执行死刑,那就是纵容未成年犯了罪。希望这次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案,能够像第20条那样,被完善!
“法不应该向不法倾斜!”[点赞][点赞][点赞]
说得正是。“法不能向不法倾斜”!必须对犯法者判死刑。这是千百万人民的心声!
法不完善,应以例补全,而不是泥古不化,照本宣科
本来就是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老弱妇孺故意犯罪都该刑罚
这三个不枪毙以后长大了也是祸害 毫无人性必须枪毙
支持判处三凶手死刑,应保护受害者!
说得好[点赞]
教育扬善,法律惩恶,各司其职,不应把法律的惩恶混淆为不扬善,也不应该把教育的扬善混淆为不惩恶。
如果不枪毙三个未成年杀人犯,今后就会出现更多的,未成年杀人犯,
处死这几个小人渣
杀人偿命血债血偿
若不严惩,就是纵容!!!
参考清朝的严刑峻法,理当斩首甚至凌迟腰斩,此等恶行令人发指,人神共愤,必须从重处罚。
小编说的有理[点赞][点赞][点赞]点赞[点赞][点赞][点赞]
赞,法不能向不法倾斜!
“三岁看大,十岁看老”这是中国人的俗语,这三个少年恶魔如果不除之,将来必祸害无穷。
说得好,应该保护的是遵纪守法的好孩子,而不是这样一群凶狠恶毒残忍的小恶魔
杀人偿命 欠债还钱,如此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却成了奢望。
很简单,杀人偿命!
杀了三畜
自古以来都是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到了我们现在这个社会反而不适用了[笑着哭]
古时灭绝九族是有道理的!
古代法律不能拿来参考,古代直接夷三族。
既然现行法律规定 18 岁以下不适应死刑立即执行,那么终身监禁的惩罚不得减刑假释这样总可以吧?
杀人犯长大后改个名字,换个马甲,不知道以后又和谁一个单位、取谁的女儿、甚至又干一票。 希望对违法的人员,禁止改名字。
是的,必须死刑立即执行,否则天理难容,天生的坏种,越早铲除,受害人越少,否则将来,不知哪些人又会被害。否则万魔活,死更多好孩子。
和未保法无关,那个是刑法规定的,最高只能判到无期徒刑
杀人偿命
必须判死刑,给受害者一个公道,法律是保护受害者,尔不是去保护这种恶魔
必须处死三个人渣
法不应该向不法倾斜! 处死三个杀人犯
至少凌迟
哈哈,笑了!
给小编加鸡腿🍗
杀杀杀
加害者的心灵受到的伤害难道不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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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文明
不支持死刑,但必须要判无期并永不得减刑。
死刑判不了,但是你也得有惩治措施,得判终身监禁。
还记得陈继志吗,这三个长大就是这种,应处以极型
三个孩子长期欺凌,共同蓄意谋杀这个恶性是很大的
处死
主犯一只手,一条腿,一只眼,一个耳朵。从犯自选两样[得瑟]
无法说
最高检说定性为故意的要“零容忍”,你看这个竟然还是带引号的,明显是不愿意。行,以后小孩之间打架啥的就往死里打。
在小小的菜棚里挖呀挖呀挖,种下邪恶的种子开出罪恶的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