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2020年9月14日,原告因检查发现“子宫肌瘤、盆腔肿物”前往被告处治疗,9月16日,原告在被告处行经腹左侧输卵管卵巢切除术、腹子宫肌瘤切除术,同年9月22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侧卵巢交界性浆粘液性囊腺瘤。
2020年10月11日,原告前往某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进一步治疗,某附属医院根据原告存放于被告处的原始切片,诊断原告为:卵巢浆液粘液性囊腺癌。至此,原告得知在被告处治疗时已患有卵巢浆液粘液性囊腺癌,但被告错误诊断为左侧卵巢交界性浆粘液性囊腺瘤,并对原告实施了错误的治疗方法。
为切除病灶,2020年10月16日,原告在某附属医院行腹腔镜下全子宫切除术+右附件切除术+大网膜切除术+阑尾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清扫术+腹主动脉旁淋巴切除术,术后,原告多次在某附属医院化疗治疗。
【原告认为】
因被告错误诊断,贻误治疗时期,导致原告早期癌症未得到正确治疗,且术后癌细胞转移,先开腹切除左侧输卵管后全切子宫。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目前的损害结果,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共计485,432.72元。
【被告某医院辩称】
我院对原告术前、术中的诊疗流程均符合规范,术后病理升级为卵巢交界性肿瘤(2020-9-20)、再次升级为卵巢恶性肿瘤(2020-10-14)的情况后,我院医务严格履行了告知义务,在肿瘤性质发生病理诊断变化后,实施了与诊断结果相对应的诊疗活动。
综上,我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的医疗行为,请求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诉讼请求。
【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
1、医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事实,诊疗规范,治疗得当,术前谈话详细并有签字为证。
2、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病案首页中主要诊断与出院记录的诊断不符;麻醉记录中有冰冻结果与术后病理升级的告知,但无患方签字。患者目前状况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医方的诊疗行为及不足无因果关系。
3、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司法鉴定结果】
原告:梁某,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本例属于病程延长的情形,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诊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为轻微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15%。
梁某因卵巢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切除相关组织器官已被某附属医院明确,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为六级伤残;子宫切除术(子宫缺失),为六级伤残;腹主动脉淋巴结清扫术+盆腔淋巴结切除术,为十级伤残两处。
【医疗过错】
2、术后病检进一步检查未引起注意造成漏诊,属于未尽谨慎注意义务的过错。从医方手术知情告知内容,也清楚告知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而梁某左侧卵巢肿瘤不管是良性还是恶性,其治疗方法均需手术治疗,但手术范围不同。良性则切除肿物,恶性则扩大手术范围,防止恶性肿瘤转移等。
3、从医方病理诊断:仅见盆腔腹膜粘连带纤维组织中可见腺癌侵犯,由此认为其转移速度缓慢,认为医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漏诊,其损害后果造成再次手术的过错。
4、根据病历出院情况和法医临床检查,认为医方医疗行为过错未见留有精神和运动功能障碍,腹部手术因梁某系成年女性而手术目的是为了根治卵巢癌需行相应的组织切除,而今后是否出现相关的并发症无法判定,待实际发生后另论。
【法院认为】
即使困难是客观实在,但面对每名患者的生命健康时,医方仍应全力以赴,避免漏诊误诊,因为准确诊断是治疗肿瘤的前提,若将恶性肿瘤误诊为良性肿瘤,可能延误治疗,或者治疗不彻底,相反,如把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可能导致过度治疗。
结合本案,被告未能在一次手术后通过进一步病检确诊恶性肿瘤,导致原告实施了二次手术,不仅造成原告身体的二次伤害,也造成原告二次治疗的经济损失,对此后果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
2024年9月23日判决,被告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被告承担15%的责任,赔偿9,351.93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