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述】
原告因足月妊娠于2022年8月5日10时许进入被告医院产科待产,当日22:28时经阴道分娩一足月男婴。产程中无医生在场,一名助产士忙于多人,无人顾及原告。22:50时原告出现头晕、乏力、面色黄,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会阴裂伤等,此时才联系医生。
经破腹探查诊断为子宫破裂,腹腔内大量出血,子宫修补失败而改行全子宫切除。新生儿也出血轻度窒息。2022年8月7日夜间,当事人被转入某市某医院,经抢救治疗11天好转出院。
【原告认为】
当事人本是顺产,由于被告未尽到医疗义务,助产监控不到位操作不规范,造成子宫破裂终被切除,使原告造成身心痛苦,家庭也因支付巨额医疗费而陷入困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489312.26元,以及鉴定费用14200元。
【被告某某某医院辩称】
1、我方认可部分鉴定意见,被告依法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60%,但被告认为原告摘除子宫的损害后果系自身疾病的转归,不应将该后果归因于被告。
2、被告在产妇自述有头晕、乏力等不适症状时,立即实施了给氧、补液、补充血容量等急救措施,在考虑产妇可能出现产道损伤、阴道壁血肿后,立即将其转入ICU行进一步治疗。同时,产妇本身存在高龄、多次妊娠、流产史,子宫壁相对薄弱的情况,出现子宫破裂的风险较高。
3、简言之,产妇自身存在产后出血的风险,且被告在产妇发生低血容量性休克的症状之时,立刻进行了子宫修补术,后因术中血气分析显示血红蛋白一直较低,为挽救产妇生命,并与家属充分沟通后行方行子宫切除术。
4、病情发展存在一定的过程,需充分评估,而并非原告方所述被告先行子宫修补术,未切除子宫,存在延误抢救的情况。
5、切除子宫系对产妇当下病情正确判断后的治疗措施,不应将该伤残后果归因于被告。同时,恳请法庭在考量责任比例时充分考虑我院的医疗水平和产妇本人的实际情况。
【鉴定结果】
1、某某某医院对患者刘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经产妇使用米索前列醇及其相关替代治疗方案利弊风险的有关告知不充分,且使用米索强烈醇未进行规范的监测;在产妇发生病情变化后,观察不仔细,诊治有延误,相关诊疗措施不到位;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过错;
某某某医院存在的“对经产妇使用米索前列醇未进行规范监测;在产妇发生病情变化后,观察不仔细,诊治有延误,相关诊疗措施不到位”过错,与患者刘某子宫切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
2、被鉴定人(患者)刘某,女,1982年9月10日生,子宫缺失属八级残疾。被鉴定人(患者)刘某所需与医方诊疗过错相关的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某某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原因力大小,本院认为,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客观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医疗费为25306.26元、误工费15894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3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残疾赔偿金3792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4200元。除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外,合计432416.26元。
按原、被告责任比例分担,被告某某某医院应当赔偿原告刘某322691.38元【432416.26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判决结果】
2024年5月30日判决,被告某某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322691.38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