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费用中这样列支安全生产费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包括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的高危行业企业,应单独设立权益类科目“4301 专项储备”,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2.13.5 高危行业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煤矿企业等预提的维简费,是否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可以肯定的回答,企业即便是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印发)规定的标准,提取(预提,相关支出尚未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一,按规定标准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是财务会计处理规定。
其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方允许税前扣除,且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扣除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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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对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及财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的税会差异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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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高危行业企业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印发)规定提取(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煤矿企业等企业预提的维简费,均不得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已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或者维简费支出,按费用化处理的,应作为当期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作资本化处理的,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
三、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2014)企业如有下列情况,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或增设相关项目:
(1)高危行业企业如有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期末余额。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
有关项目说明:
29.“专项储备”项目,反映高危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期末账面价值。该项目应根据“专项储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再者,财政部发布的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格式等也有相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