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国共双方达成邮政互通协议在1949年,国民党与共产党经过协商,就邮政通信方面达成了一项重要协议。这项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允许双方互相传递邮件,确保信息交流的畅通无阻。在此之前,由于政治立场和军事冲突等原因,国共双方的邮政系统处于相互隔绝的状态。这一状态给双方的人员往来和信息交流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国共双方经过多次磋商,最终就邮政互通问题达成了共识。根据该协议,国共双方的邮政部门将相互开放,允许对方的邮件在本方的邮政系统中进行传递。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加强双方的信息交流,还有助于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该协议的达成,标志着国共双方在邮政通信领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一步骤的实施,对于促进双方的交流和合作,以及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1949年4月27日国共通邮协议正文》在1949年4月27日这一天,双方达成了关于通信的正式协议。该协议被命名为《国共通邮协议》。
在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确保国共两区之间的邮政联系畅通无阻,保障民众通信自由,周恩来于1940年5月在西安,而毛泽东则在1942年初于延安,分别会见了中华邮政第三军邮总视察段负责人林卓午。周恩来还特意书写了题词,以示对国共两区通邮的支持。尽管如此,国民党当局仍旧坚守其立场,对两区通邮持保留态度。
抗战结束后,1946年初,国共两党签署了《和平停战协议》。依据该协议,双方成立了相关机构,着手进行后续事宜的商讨。在协商过程中,中共方面的代表明确提出,解放区的邮政人员应当维持现状,继续工作,并强调需确保他们的职位不受影响。然而,国民党代表则坚持认为,解放区的邮政人员必须通过国民政府考试院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筛选。由于双方立场不同,此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1946年6月,内战再度爆发并逐渐加剧。南京政府针对解放区采取了交通与经济上的封锁措施,强硬要求各地中华邮政员工配合国民党军队的行动,同时中断了邮件的交换,导致国共两区的邮政联系被迫停止。随着解放战争的持续推进,解放区的范围日益扩大,而国民党统治区则逐渐缩小。国民党当局采取的封锁交通、切断邮政联系以及迫使中华邮政员工不断撤退的做法,激起了广大民众和邮政职工的强烈不满,他们纷纷提出批评并要求解释。
1948年11月,一封致上海中华邮政总局服务部门的信件引起了关注,发信人以方胜仁之名,提出质疑:“当下皆为中国国民,为何来自洛阳的邮件却不予接收?”与此同时,上海、重庆等地的多家报纸相继刊发文章及评论,指责国民党政府要求解放区内中华邮政撤离的不当决定,并进一步批评了中断邮政服务的举措。部分舆论强烈要求终止交通封锁,恢复国共两区之间的邮政往来。在《现代邮政》杂志中,中华邮政总局的一些有识之士也发表见解,指出国共双方恢复通邮是大势所趋,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挡,全国应当立即重启邮政服务。
1949年年初,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实现国内邮政与电力互联互通的倡议,获得了国民党内部一些开明人士的热烈支持。随后,在同年2月3日,中华邮政正式颁布了“探索性实施国共邮政互通条例”。
1949年3月9日,华北邮电总局发布了“与蒋管区邮政往来暂行规定”,宣布华北人民政府已决策与蒋管区恢复邮政联系,接收并递送来自蒋管区的邮件。同时,邮件的寄出服务也将继续,并指定北平、天津和秦皇岛作为邮件交换点,通过上海至秦皇岛的海上邮路开始邮件互换。3月15日,华北邮电总局进一步通知北平、天津、张家口等地的邮局,为了便利商业和民众,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刻开始接受寄往长江以南各省(即解放区以外的区域)的邮件及包裹。此举一度实现了国共两党在邮政和电信上的联通。
南京访问团到达北京
1949年4月1日,国民党政府的和平谈判团队抵达北平,由张治中领衔,同时,根据指示,中华邮政总局派出的邮政谈判小组也到达北平。四天后,即4月4日,南北双方的邮政联通谈判正式启动。中共方面的谈判代表为华北邮电总局的苏幼农与成安玉;而中华邮政总局方面,则由梅贻璠、翁灏英、李雄、沈鑫四人担任代表,另有一名随行人员王震百。
中华邮政代表团队入住东交民巷的六国宾馆,协商地点则设于同一条街的储金汇业局内。在邮政协商进程中,双方围绕五个核心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首要议题为邮政协议的命名;其次是邮政运作机构的设立;第三是邮政往来产生的债务及汇款处理机制;第四项关乎禁止邮寄物品及应税物品的规定;最后是关于邮票使用及国际邮政联网的问题。针对这五大议题,双方展开了多次深入交流与磋商。
▲《国家邮政互通协议》部分内容
1949年4月15日,南北双方就通邮事宜达成谈判共识,计划于4月27日正式签署协议。然而,就在协定即将签署之际,国民党政府行政院在广州宣布了一项决定,即停止与中共的所有邮电和汇兑业务。随即,国民党政府交通部邮政总局紧急通知中华邮政代表团,表示根据上级指示,通邮事宜仅能以口头形式达成协议,不得签署任何书面文件。这一变故导致原定的南北通邮协定未能落实,仅停留于文字层面。
基于当前状况,为了维护民众的邮政通信权益,华北邮电总局代表经过深入研讨,并上报华北人民政府。董必武主席随后签署了编号为秘总字第78的指令:为提升邮政服务的便捷性,特此制定《华北区对外通邮暂行规定》。该规定随指令一同发布,并将在报纸上公开宣告。
华北邮电管理处在5月31日致函各解放区邮电管理局,规定向非解放区寄送邮件仅限于轻件。对于寄往江南解放区的邮件,需通过南京进行中转。邮件数量若足够直接封装,则可直接处理;若不足,则由天津邮局代为转发。轻件寄往非解放区可直接封发至广州,再由天津邮局通过香港轮船转运至香港进行中转。直至1949年12月26日,华北邮电管理局再次通知各管理局,关于寄往台湾、琼崖(海南岛)的商民信函,可选择广州或长沙邮局进行中转。华北地区各邮局寄往台湾及琼崖的商民信件,可通过天津邮局转发至香港轮船进行运输。对于华南及西南地区已解放的区域,邮件可选择更便捷的陆路进行转运,无需再经天津和香港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