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地尚未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承包者持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既能承包也能进行经营。
当承包地发生所有权转移时,承包者保留土地承包的权利,仅负责承包而不参与经营。
土地承包权是承包地所有权转移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权益,农户拥有土地承包权构成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石。
在实际操作中,获取承包权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需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二是需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从而取得承包地的使用权(即具备财产属性)。
承包者的权益包括:
一是承包期限内,有权使用承包地,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并处理产品;
二是在承包期内,有权通过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入股或交回承包地等方式获取收益;
三是当承包地被征收、征用或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四是承包期内,承包者应得的收益可依法继承。
关于土地经营权:当承包者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土地经营权随之转移。
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有:
(1)根据合同规定,有权使用流转的承包地,自主经营并取得收益;
(2)因改善生产条件、提升生产能力,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3)经承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报备后,可用土地经营权设立融资担保;
(4)在承包方同意并向发包方报备的前提下,有权再次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人需履行的义务包括:
(1)支付土地流转的对价;
(2)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且不得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
(3)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土地生态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