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与法同行 2024-09-18 18:30:06

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抛撒滴漏建筑垃圾,乱倾倒建筑垃圾、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擅自关闭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在四川成都,这些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正在得到强有力整治。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全环节中突出违法问题的执法查处,避免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执法宽、松、软问题,从2024年7月起,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在全市组织开展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整治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该领域存在的违法行为。

“建筑垃圾处置全程监管,是大气污染防治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专项执法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问题排查阶段,组织全市各级城管执法队伍,根据2021年以来上级部门交办、同级部门移交、群众投诉和巡查发现问题线索,梳理形成建筑垃圾问题执法工作台账。二是执法整治阶段,对照问题台账,落实工作措施,按照目标时限完成整治。对于轻微违法问题,责令整改并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督;对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等情况依法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送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三是巩固提升阶段,全面总结专项整治期间建筑垃圾处置全流程执法工作经验和薄弱环节,针对性完善工作机制,常态化依法打击破坏公共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

此外,为震慑违法行为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该总队还曝光了两起典型案例——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受纳建筑垃圾案:7月19日,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执法队员发现,当事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某快速路辅路的闲置场地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本案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对外受纳建筑垃圾,但是应当在受纳后三日内报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再生利用建筑垃圾的;(二)因建设项目回填或者堆坡造景需要的。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本案当事人受纳建筑垃圾方量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决定对其罚款八千元。

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运输案:2024年5月9日,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在处理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移送的案件线索,随后对当事人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运输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连续两天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的成都某物流有限公司的11辆车运输97趟次,社会影响大,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在《名录》内选择运输企业,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以外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查封建筑垃圾排放现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最大限度降低社会影响,根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适用情节特别严重中的一般情形,决定对本案当事人处以九万元罚款。(成城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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