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整理自:临沭法院
“免费领酒”“领酒不要钱”,“领原浆酒、人参酒”还有这等好事?小心!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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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于某与葛某在赶集摆摊时相识,今年4月初,两人一拍即合,打算用葛某卖的酒做“倒插”生意,赚钱后六四分成。于是,于某与葛某伙同雇佣的帮手李某先后驾车到玉山镇、蛟龙镇、青云镇等地作案。
每到一地,李某、葛某谎称“免费领酒”“领原浆酒、人参酒”不断拉人围观。于某则会站在围成圈的人群中间,拿着喇叭喊“酒水推广”“给厂家做宣传”给介绍酒水,并送给围观群众一些鞋刷、抹布等小礼品,引骗围观群众入局。
“我讲这么多了口干舌燥的,谁能请我喝水我送谁酒!”介绍一阵后,于某会以此为借口,引导围观群众支付小额费用,但收钱后,于某等人又会悉数返还,且给付钱的群众每人发一瓶白酒,制造“领酒不要钱”的假象。
看到有群众信以为真后,于某会继续吹嘘人参酒的功效,大喊“谁愿意请我吃饭,我就送谁人参酒”“掏得越多送的越多”,继续引导围观群众主动掏钱。掏100元送1瓶人参酒,掏200元送1瓶原浆酒、1瓶人参酒......尝到甜头的围观群众会纷纷掏钱,甚至有人将自己赶集采买、看病打针的钱也交给于某。此时,沉浸在领到酒的喜悦中的群众开始坚信于某等人不会真收钱,甚至在于某故意以玩笑的口吻不断重复“那我可真装起来喽”“我不退钱了行不行”等话术时,围观群众都以为其是开玩笑,配合地答应 “行行行”“好好好”。
但这一次,于某没有退还群众支付的钱款,而是趁他们到集市上帮忙做酒水宣传之机逃之夭夭。受害群众发现上当受骗后报警,于某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据统计,于某等人共骗取受害群众现金7100元,现已全部退赔。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葛某、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退赔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于某、葛某判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李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笔者观点
看热闹是许多老百姓的生活常态,跟着起哄也是情理之中。但在涉及钱财之时,就不得不多留个心眼。试问,哪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呢?本案中的三个骗子不也是号称“不要钱”,实际还是接受了围观群众的打赏钱吗?由此可见,不要一时兴起就忘了本质,终究是给出去的钱,就像泼出去的水,难以收回。
如果一旦发现是骗局,一定要保存转账记录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报案,以免骗子跑路,就真的难追了。另外,这种骗局里拿到的酒或食品都需要特别留心,毕竟很有可能是低成本的三无产品。如果损失了钱财,还因此损害了身体健康,那才更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