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停车被剐蹭,监控失灵谁负责?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3-10-19 15:06:33

综合整理自: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案情回顾

董某将其车辆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并交纳了停车费用,停放期间车辆右前部被刮撞。董某报警后,交警大队经过调取监控发现涉案区域监控失灵,无法确定侵权人。董某认为管理该停车场的保安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对监控进行维护检查,导致无法找到实际侵权人,故诉至法院请求保安公司承担赔偿车辆修理费等费用。保安公司则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董某车辆在停车场受损,且该车辆系第三人损坏,保安公司仅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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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安公司作为案涉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负有保障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安全的义务。董某提供了车辆进入车场时监控画面照片及车辆受损后照片,法院结合其第一时间报警调看监控的行为,可以认定其车辆系在停车场停放期间受损。本案损害虽系由第三方造成,但现无证据证明保安公司工作人员在车辆停放或驶离过程中进行了必要巡视或引导指挥,保安公司工作人员亦未在第一时间发现董某车辆受损的情况,且在事故发生后也未能提供有效线索以确定侵权车辆。在此情况下,保安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安公司向董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笔者观点

本案的关键点依然是我们曾经多次提到的“安全保障义务”。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是否采取的必要的提示及安保措施(比如确保摄像头正常运行,按时巡逻,指引车辆停放等);

在发生损害时,停车场是否提供了最大帮助;以及停车场的设施是否达到了安全标准。

由此可见,本案中的停车场作为一个收费的公共场所,董某对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停车场就应该尽到自己的责任。董某证明了自己的车辆是在进入停车场之后才受到损害,然而停车场却因为摄像头失灵无法证明是谁损害,因此停车场并没有尽到保证设施符合标准的责任,所以对董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停车场可以证明具体的侵权者是谁,那么停车场是可以向侵权人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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