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可以要回离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吗?

树欲静刘艳 2024-06-05 06:30:2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附条件,但该条件应以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目的,限于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发生的工作或者行为成就与否的约定,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备注:本案入选为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参考案例,入库编号为2023-07-2-186-004,案号为(2021)京02民终12085号)

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支付附条件竞业限制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3日,王某入职惊动公司,担任招商岗位,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其工资标准为21000元/月。

2017年9月6日,惊动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对定义、职务成果及资料归属、保密义务及保密期限、保密信息载体的所有权、竞业和不正当行为禁止、有关竞争禁止的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关于保密期限,约定“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离开甲方单位后至上述保密信息被合法公开之前,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关于竞业限制,约定“乙方应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为甲乙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12个月”,“甲方的竞争方包括但不限于……××巴巴、×宝网……”。

2019年9月17日,王某与惊动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载明:第一条,甲方(惊动公司)与乙方(王某)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第二条,在乙方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基础上,甲方同意,2019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乙方经济补偿金70500元。除正常应结算给乙方的工资(如有)及前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外,双方认可该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报酬(含加班)、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五险一金、社会保险待遇及可能涉及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等全部款项。第四条,乙方确认: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各种补偿金及福利待遇等全部劳动争议,乙方不会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或其他要求,不提起劳动仲裁、诉讼事项。第五条,……解除日后,乙方同意继续依据双方已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有)及《竞业限制协议》(如履行)之约定,就“保密信息”的范围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原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等相关条款在原劳动合同解除后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2020年7月30日,惊动公司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王某支付惊动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64000元;2.王某返还惊动公司2019年9月8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5430元;3.王某支付惊动公司违反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竞业限制义务所获得收益564000元。2020年9月25日,劳动仲裁委作出*1号裁决书,裁决:一、王某支付惊动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81168.10元;二、驳回惊动公司的其他申请请求。王某未同意上述裁决,已诉至法院另案处理,该案尚在审理中。

2020年9月13日,王某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惊动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2020年10月2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2号裁决书,裁决:惊动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

公司不服(*2号裁决书),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9年10月24日,王某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及竞业限制,在杭州××巴巴园区工作。

【按例说法】

一审法院:公司已就竞业限制问题找员工索赔,不能再以同一行为拒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知,劳动关系的解除系因惊动公司与王某协商调岗,王某未同意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其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惊动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是王某履行该协议各项义务。

2.关于“义务”系《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即“妥善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移送并归还办公用品、各类资料、财务借款等。

解除日后,乙方(王某)同意继续依据双方已签订的《保密协议》(如有)及《竞业限制协议》(如履行)之约定,就‘保密信息’的范围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原劳动合同约定保密协议等相关条款在原劳动合同解除后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根据王某于2017年9月6日所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保密期未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竞业限制期约定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劳动关系后12个月,结合所约定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为解除劳动关系之次月,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在先,且远早于竞业限制期及保密期的终止日,也就是说,若以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作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则该条件并非明确稳定、合理有效。综合《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劳动关系解除的起因系惊动公司为王某调岗未果、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行为本身的性质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使用的词句等因素,法院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义务”并非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而是王某同意继续接受《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束。结合另案中,惊动公司已就其主张王某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基于同一行为,作为提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格式条款的一方,惊动公司亦要求不予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故,惊动公司需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500元。

据此,法院判决:一、惊动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500元。

公司上诉:王某未依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我公司与王某协商调岗,但王某考虑自身情况主动提出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应属合法有效,王某签订协议时明知条款内容,一审法院以我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判令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了支付补偿金的条件,包括王某应当履行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义务,但王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入职××巴巴,在王某未履行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前提下,我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不存在竞合关系。

二审法院:公司以王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王某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是否系惊动公司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

其一,《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其目的和结果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况且,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有补偿性和救济性特征,在案涉劳动关系已解除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

其二,根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7日解除且惊动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之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该支付时间节点系经双方协商一致,明确而具体,并不能就此成为约束除达到解除劳动关系之目的以外其他事项的时间标准。

其三,《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解除日后王某同意继续依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以及原劳动合同中保密条款之约定,履行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而其中有关保密期以及竞业限制期终止日的约定,均晚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即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到来之时,王某是否能够完全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尚存在不确定性。故惊动公司主张以王某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制约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缺乏逻辑。

其四,从《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订立目的来看,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前提应理解为,王某应履行“办理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移送并归还办公用品、各类材料、财务借款等”为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之目的的义务。

综上,本案的审理不以王某是否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的相关认定为前提,惊动公司以王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义务为由上诉主张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

【要点提示】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时,为保障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依法需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在用人单位、劳动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且协议目的已经达成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必要性和确定性,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离职协议中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附条件,但该条件应以达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目的,限于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发生的工作或者行为成就与否的约定,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

3.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主要约束劳动者离职后的行为,在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到来时劳动者能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通常由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规制,法律亦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用人单位主张以劳动者离职后履行保密、竞业限制等义务作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 阅读:0

树欲静刘艳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