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拍女同事屁股的男员工,公司有权辞退吗?为什么公安认定他构成猥亵,仲裁和法院却不支持单位辞退他,还让公司赔钱?看一个有争议的案子。
基本案情:小赵2009年入职某酒店,工作9年也成老员工了,2018年小赵在酒店停车场,用手拍了一下同事小荀的臀部,小荀随后报警。小赵的《认错保证书》载明:本人昨天下午在车库,拍了一下荀XX的屁股,这是对她的极大不尊重,我诚恳向她道歉等等内容。公安机关认定小赵的行为构成猥亵,但因有悔改表现,情节特别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处理完了,酒店的处罚来了,酒店发出《违规辞退通知书》,以违纪为由终止了他的劳动合同。小赵认为酒店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提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辞退经济赔偿金61200元。仲裁委裁决结果是酒店需支付小赵经济补偿金29151元。
酒店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酒店主张《员工手册》已载明: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性骚扰等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小赵的行为属于“性骚扰”,酒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而小赵认为:自己已认识到错误并赔礼道歉。而且公安也认定“有悔改表现,情节特别轻微”未予处罚,酒店不考虑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最严厉的辞退处罚是不对。
根据目前的案情,大家觉得酒店有权辞退小赵吗?辞退需要支付赔偿或补偿吗?
法院判决:先说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才可以处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最严重的处罚。而小赵的过错,根据公安机关认定严重程度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判决酒店支付小赵经济补偿29151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最近二审已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二审终审,所以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大家对这案子怎么看?上班的时候拍女同事的屁股,到底公司有权辞退吗?
杨律说法:谈谈我的看法,我觉得这种事上不同人的认知可能不一样,这就导致仲裁和法院在处理时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不同的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以前也有过拍女同臀部法院支持开除的案例。
或者在案情上稍有不同也可能影响结果。比如目前报道中,我就觉得缺少一些内容,就是小赵和小荀以前相处时是什么状态。如果两人此前关系比较近,曾有过相互开玩笑甚至打打闹闹的行为,那可以认定这次轻拍一下臀部的过错,不足以直接辞退。但如果双方关系本来就一般,那故意拍女同事臀部,公安也认定性质确实构成猥亵,即使因情节轻微公安不处罚,我认为单位开除也不应该算错!对职场性骚扰下手重一些,应该支持!大家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