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省财政厅修订印发《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黔财资〔2024〕2号,以下简称《使用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对《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一、《使用办法》的出台背景国务院于2021年出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提出新要求。为切实提高新形势下我省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2022年我省出台《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黔府发〔2022〕18号),并对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等作出制度性安排,明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管理办法。目前现行的《贵州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黔财资〔2012〕14号)于2012年制定,随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贵州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部分规定加以修订,与近年来出台的各项制度相衔接。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一是优化自用资产管理,充分发挥资产价值。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注重绩效、权责一致的原则,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使用价值,闲置低效资产按规定纳入公物仓管理。二是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行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可行性研究、集体决策和审批程序,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申报事项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除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省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利用房屋资产对外投资,不得直接投资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确需新设或者新入股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三是强化收入管理,规范收入行为。除投资收益、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及另有规定外,省级行政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及时缴入国库,其他事业单位扣除相关费用后纳入单位预算管理。要求单位严格执行收入管理规定,及时收取资产使用收入。三、《使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使用办法》共七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审批权限和要求、基础管理、使用方式、收入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一是明确职责分工,压实管理责任。分别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对土地使用权、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或维修保障能力资产、数据资产等,明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责任。二是明确使用方式,细化管理流程。明确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三类使用方式的管理要求,强化权属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登记和盘点等基础管理。规范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事项的申报程序、资料清单、资产评估、合同管理等,推动全流程精细化管理。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报告制度。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违法违规情形和法律责任。明确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对涉嫌违犯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单位落实报告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反映资产使用情况,强化资产报告与政府部门财务报告、部门预决算报告的衔接。四、《使用办法》主要调整和完善的事项一是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明确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省科技厅牵头建立公物仓,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低效资产、超标准配置资产、符合条件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进行集中管理和调配使用,提升资产使用效益。要求单位要将闲置低效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共享共用。明确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二是支持服务科技创新。明确国家设立的省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除另有规定外,可自主决定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以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进行对外投资,由主管部门审批。将所持科技成果许可或对外投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相关收入留归单位的,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三是强化房屋、车辆管理。要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房屋资产的规范使用和安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落实房屋资产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降低运行成本,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规固定给单位内设机构或者个人使用。四是稳妥推进数据资产管理。结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要求和我省实际,明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稳妥有序推进数据资产管理,规范数据资产授权运营和开放共享,释放数据资产价值,助推数字经济发展。
来源:贵州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