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极左”、极右都应该置于国家法律框架之内

洪言新语 2024-08-19 09:00:32

近来网络上一种非常邪乎的现象,什么这个“极左”呀,那个极右呀,似乎有点水火不容。忍不住还是想再说两句。这种现象本来已经是近几十年来一直持续的现象,但是,近段时间以来,主要是网络大V胡锡进在电影《我本是高山》上映以后,在《河南商报》官方账号发表了一篇题为“胡锡进:从《我本是高山》遭围攻,看网上“极左”声音膨胀之风险”的文章,从此以后,“极左”一词的运用,近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更是成为了一些人杀手锏,重要的斗争武器。并且由此形成了两大势不两立的对立阵营。大有你死我活的不共戴天之仇。

对这种现象我曾经发表了一系列文章,今天想从另一个角度来谈谈个人的一点看法。就是我们现在网络上所有的“极左”极右的争论,都应该自觉置于国家法律的框架下。任何超出国家法律框架的都应该彻底摒弃。

这里我们先从网络上一些人视为“极左”的言行来做一个具体分析。看看究竟什么是“极左”?

首先,我们看一下,在有些人眼里的“极左”都是一些什么样的人。我们把它归纳起来,大致有如下十大类:

1、凡是拥护毛主席,歌颂毛主席的丰功伟绩,主张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坚持毛主席的革命路线者。

2、凡是反驳全盘否定抹黑前30年的历史,坚持公正客观评价前30年者。

3、凡是提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反对资本主义邪路,反对全面私有化者。

4、凡是提出追求共同富裕,反对两极分化者。提出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反思者。

5、凡是对贪官污吏深恶痛绝,要求严惩贪官污吏者。

6、凡是质疑、揭露巧取豪夺,侵吞国有资产的社会蛀虫者。

7、凡是坚持捍卫人民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成果,反击敌对分子反攻倒算者。

8、凡是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但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者。

9、凡是揭露和批判汉奸、卖国贼反动言论者。

10、凡是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主张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对全盘西化,全面实行西方自由市场经济者。

对这样的人或言行,几乎都会被一些人视为“极左”,认为是“文革余孽”,进行无情打击和恶毒攻击,并给扣上“反对改革开放”的大帽子。那么,这些人或者这些言行究竟是不是“极左”?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标准来定义呢?

我认为是有的,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有一定的界定标准,不能任人随心所欲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我说,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弄清楚有关这样几个基本概念。1、什么是左;2什么是“左倾”;3什么是“极左”,对这三个概念一定要弄清楚。然后,对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界定,这才是最科学的,是经得住实践检验的。

什么是“左”,从作为政治术语来说,左是指一种政治派别。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解释,有的人解释为左表示正确,右表示错误。也有一些人解释为左表示先进、进步,右表示落后、保守。说法不一。但通常来说,左指革命、激进、改变现状,与右相反。右代表着保守、自由、追求个性化。在政治中,左右是一个判断词,是对一个人的决策路线、立场、言行和意识形态和阵营归属的判定。

关于左右的解释,毛主席曾经用生孩子作了生动形象的阐释,他说:“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如果孩子还没到十个月,硬要他生出来,这就是左的错误,若已经到了十个月,孩子已经要生出来了,硬不要叫生出来,这就是右的错误。极左代表激进,极右则代表保守落后。”

左不能等同于极左,右也不能等同于极右。只有极左和极右对社会都是有害的,他们是一丘之貉。

“左倾”是指政治上追求进步、先进、革命等政治立场,同情倾向劳动人民,但如果脱离实际情况的“左倾”往往表现为一种激进方式,我们通常把它叫“极左”。

那么,究竟怎样认定什么是“极左”,我们认为毛主席对左右区分的解释是最科学的方法。我们区分左右就是要按照毛主席对左右区分标准,依据就是国家法律进行甄别,就清清楚楚了。如果属于在国家法律基础上的过激做法,激进了往前就是“极左”,往后就是极右。

前面我们归纳例举了一些人对“极左”判定的十大类现象。我们可以逐一对照国家法律进行甄别。

这里我们例举几个方面来具体分析一下,比如,提坚持毛泽东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反对全面私有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阶级斗争;社会主义改革就是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最终达到实现共同富裕,消灭两极分化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网络上是分歧很大的,这些都会被一些人扣上“极左”的帽子。对照国家宪法,我们来看看究竟谁是“极左”,又究竟谁是极右?

第一,关于毛泽东思想,在新中国的几部宪法里,无论是“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现行的“八二宪法”以及“八二宪法”的五次修订,还是党章,都充分肯定了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地位。从党的“七大”修订的党章就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

十一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以及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党的十三大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党的十四大则把基本路线正式载入党章,党的十七大修改通过的新党章进一步规定,“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由此得出结论,坚持毛泽东思想是我们党和国家沿着社会主义正确轨道前进的根本指导思想。无疑,反对坚持毛泽东思想才是违反党章和国家宪法精神的,是对党章和国家宪法的亵渎,是一种违法行为。

第二,关于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对我国的经济制度,在《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

并在《宪法》的第七条进一步规定指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上,有些打着改革的旗号,企图动摇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鼓吹国有经济全面私有化,并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人视为“极左”,并攻击人家是反对改革开放,这怎么能说是“极左”,是反对改革开放呢?这不明显是与国家宪法相抵触吗?

第三,关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阶级斗争的问题,有些人见不得人提阶级斗争,一提阶级斗争就把人家说成是“文革余孽”,是反对改革开放,是“极左”等等。那么我们还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来甄别一下这里面的是非曲直。国家《宪法》在序言部分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的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国家宪法已明确指出“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这就是说,作为剥削阶级的阶级已经消灭,并不是说阶级斗争已经消灭,有些人断章取义,以此彻底否定阶级斗争的存在,这不明显是一种别有用心,是对国家宪法的糟蹋吗?

用不着多举例了,实际上前面归纳的十个基本方面,都说明了是无数的正义人士坚持国家法律框架内的正义之举。怎么能说是什么“极左”呢?相反,有些人恰好是站在这个对立面,因此,他们什么都看不顺眼。正如最近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发表以来,一些朝思暮想全面私有化的人,看到二十届三中全会《决议》里提到的“两个毫不动摇”,“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表述,就打了鸡血似的,弹冠相庆。以为是“取消了”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激动不已。某些经济学家,大肆主张彻底国企私有化,某些人天天喋喋不休要“稳步推进全面私有化”,更为狂妄的是有人竟然提出要更改毛泽东思想,等等等等。然而,我们会明显发现,正是这些人,对别人左一个“极左”,“反对改革开放”,右一个“极左”,“反对改革开放”,正是这些人时刻梦想的是实现他们的全面私有化,梦想颠覆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改变我们国家的颜色,甚至要彻底背叛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把凡是与他们的立场观点不同的人一概扣上“极左”和“反对改革开放”的大帽子,这明显是违背国家宪法基本精神的。对照国家法律,什么是“极左”,什么是极右,不已经泾渭分明了吗?

毛主席曾经说过:“在工人阶级内部,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现在都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一切都应该遵循国家法律规定,依法治国,依法办事,有什么理由一定要分裂成为势不两立的两大对立阵营呢?一些人成天打着反“极左”的旗号,实际可以看出,正是这些人以反“极左”掩盖他们企图改旗易帜的罪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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