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1年吃4年的饭,但有人能1年收你4年的税!
近日,江苏江阴的打工者蔡先生历经四年艰辛诉讼,终于成功追回被公司长期拖欠的100余万元工资及赔偿金。然而,在款项到账之际,他却意外发现被直接扣除了32.7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据悉,当地税务部门将蔡先生这四年来的收入视作一年所得,并据此进行了税收征收。
对此,法院最终作出裁决,要求税务部门重新核算税款。根据公开的税收标准,蔡先生应缴纳的税款实为8万元。
但令人意外的是,税务部门在后续处理中,仅退还了蔡先生4.7万元。
网友在评论区却炸了锅:“利息没算,税倒先扣了?”“法院不给力啊,不到5万块钱的面子。”
一次性发钱按一次性收入计税?
3月2日,据媒体报道,江苏江阴的蔡先生在职期间遭遇了长达四年的工资拖欠困境。蔡先生曾是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凭借其出色的业绩,收入主要依赖于销售提成。
然而,自2015年起,公司开始拖欠他的年终绩效和提成,这一拖便是四年之久。尽管老板口头承诺“先记着账”,但实则分文未付。每月仅4000余元的底薪让蔡先生的生活陷入困境,最终他在2019年选择辞职,并将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公司需支付蔡先生被拖欠的4年销售提成共计87万元,以及2019年1月和2月的税前工资8000余元、绩效考核奖金8万元和赔偿金6.6万元。总计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人民币。
历经不懈努力和法律诉讼,蔡先生终于讨回了这笔被拖欠已久的工资和赔偿金。然而,当他领取这笔款项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波折。公司一次性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32.7万元,这让蔡先生措手不及。

蔡先生指出,这笔钱实际上是四年的收入,如果按月分摊,每月应税部分可能不到3万元,税率远低于一次性征收的32.7%。但税务部门坚持认为,“一次性发放的钱款就应按一次性收入计税”。对此,蔡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细致审理,并认为由于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一次性获得了多年的收入。若税务部门机械地按照一次性收入计税,无疑会增加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基于这一合理理由,法院判决撤销了税务部门最初的答复,并要求其重新核算税款。
经过重新计算,税务部门最终为蔡先生办理了4.7万元的退税手续。至此,这场长达数年的工资拖欠风波终于画上了句号。
判决后仍缴税28万
蔡先生历经5年艰辛诉讼,终于讨回100万被欠工资,却还需支付2万律师费,并面临税务难题。据牛媒数据咨询审计从业人员分析,蔡先生的87万销售提成和8万绩效考核奖金若平均分摊到4年,每年销售提成217500元、绩效考核奖金20000元。

2019年,蔡先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85500元(即217500元+20000元+8000元底薪-60000元免征额),对应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元,应纳税额为20180元。而其余3年,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77500元(即217500元+20000元-60000元免征额),每年应纳税额为18580元,3年累计纳税55740元。
此外,6.6万元赔偿金因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无需纳税。综上,蔡先生应缴税款总计为75920元。

然而,判决后蔡先生仅收到4.7万元退税,实际缴税高达28万元,超额缴纳约20万元!知情人士透露,税务局系统仅显示“蔡先生今年入账100万”,并未了解到这是其多年的欠薪补发。
在此案件中,企业欠薪违法事实已由劳动仲裁确认,但税务部门仍坚持“见钱征税”的僵化逻辑,未考虑法院判决的补发工资性质,显得缺乏灵活性。
税收混乱难解
牛媒数据咨询法律专家获悉,尽管公司拖欠工资无需支付滞纳金,但依法需承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若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除需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若拖欠行为情节严重,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将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加付赔偿金。
纵观整个事件,公司似乎只是支付了本应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提成,并未承担其他实质性代价。

法律专家指出,当前税收立法存在混乱现象,税务机关既扮演执行者角色,又拥有裁决权。在税务争议中,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裁量良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即便纳税人将争议诉诸法院,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以及税务机关的解释权,法院的判决也往往五花八门,纳税人常常无法得到应有的司法救济。

试想,若税收争议并非如此简单明了,而税务机关拥有较大的解释空间,那么纳税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