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使用的一部电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涉案电梯由成都某电梯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责维保。
5月15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某电梯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立案调查,查明该电梯公司于5月10日对电梯进行维保时,未对电梯轿顶及底坑环境认真查看,便在维保记录本上填写了符合维保要求的结论。经现场核实,该部电梯轿顶、底坑环境脏乱、照明设备损坏,未达到维保基本要求,且未按规范填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本》。电梯公司在维护保养上述电梯的年度维保费为19000元,按照一年维保24次计算,平均一次维保费用为792元,故违法所得792元。
由于成都某电梯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以及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的规定,构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2024年6月6日,威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成都某电梯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92元,罚款20800元。
市场监管人员在此提醒,电梯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电梯维保单位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乘坐这样的电梯会给乘客带来极大安全隐患甚至生命危险。内江市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作为重要工作,持续加大特种设备执法检查力度,不断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切实维护群众生命安全。(来源:内江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