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品的漕运总督,与正二品的巡抚哪个含金量更高?

莺歌绿柳楼前 2025-04-06 09:49:17

【先来说漕运总督的品级问题】

对于清代漕运总督这一官职,多数读者想必有所认知。然而,在其品级界定方面,易存误解。通常观念里,常将漕运总督与各省行政总督相提并论,视作从一品官员。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漕运”,从专业释义来讲,指通过水路运输物资。自明代开通会通河后,海运与陆运便被摒弃,转而采用河运。彼时,沿海的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八省所征收的粮米,皆通过水路输送至京师。

明朝初期,尚未设立漕运总督这一官职,彼时仅设有京畿漕运司,司职者为漕运使。此后,该官职称谓变更为漕运总兵官。自景泰年间起,相关职能逐渐明确并固定,最终确立为总督漕运之职,此职不仅兼理提督军务,还负责凤阳等地的巡抚事务,同时兼顾河道管理之责。

经考究可知,漕运总督这一官职称谓起始于明朝中期。彼时,漕运总督除肩负漕运相关重任外,还兼领凤阳巡抚与河道之职。由此可见,其职责涵盖面广泛且关键,地位亦显著高于普通巡抚。

自清朝入主中原后,承继明朝旧制。于顺治二年,特置漕运总督一名,衙署设于江苏淮安,其职责在于统摄八省漕运政务。漕运政务,实乃一项极为繁杂且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所涉范畴广泛。鉴于篇幅及论述重点所限,于此暂不赘述。若有对此饶有兴味者,可通过留言或私信进一步探讨。

在清朝的职官体系中,漕运总督与各省总督于品秩设定上,皆初始定位为正二品,且二者均同时加授兵部尚书、都察院右都御史之衔。至乾隆十八年,清廷针对全国督抚制度实施了一场影响深远的调整。此次调整成效显著,最终确立了“八督十五抚”的基本架构,对清朝地方治理格局产生了重要且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乾隆皇帝颁下谕令。鉴于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职责范畴主要聚焦于特定专项事务,并无地方综合治理之责,故而对二者的加衔进行调整,将其加衔降低一级,重新厘定为加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经此变动,漕运总督的品级遂降为正二品,与各省巡抚处于同一行政级别。

然而,情况并非全然固定。在清代职官体系中,若漕运总督这一职位由任职于京城六部的尚书调任,按照规制,该调任者仍会兼领兵部尚书衔。不过,需明确的是,从史实角度审视,清代尚书调任漕运总督的实例极为罕见。此信息旨在提供全面认知,并非作为可争议的焦点,特此说明。

从官职晋升体系分析,当漕运总督职位出现空缺时,除皇帝直接特别选拔任命外,通常由六部侍郎或巡抚晋升担任,布政使并不在该晋升序列之中。由此能够确切判定,自乾隆朝之后,尽管漕运总督的地位有所式微,然而其地位依旧略高于各省巡抚。

在清代官场的权力架构中,存在一种广泛持有的观点,即巡抚在行政地位层级上高于漕运总督。此观点,即为御史所提及的第二个议题。

【巡抚调任漕运总督算不算升迁】

漕运总督编制仅设一员,并无诸如职务优渥或清简之别。然而,巡抚一职则大相径庭。于全国十五行省之巡抚,鉴于地域、经济与文化等诸多层面的差异,客观上被划分为不同等级。

从行政权力架构及区域重要性视角审视,首当其冲的是河南、山西、山东三省巡抚。由于此三省未设总督一职,故而巡抚皆兼任提督衔,肩负军政与民政双重管理职责,实质上等效于行使总督的核心权力。其次,则为江苏、浙江、湖北、湖南等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省份,在国家经济格局中占据重要地位。而处于第三层级的,乃是地处偏远区域的省份。

从具体情况分析,若山东巡抚一职转任为漕运总督,此情形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官职升迁,反而可被视作权力与地位的下行态势。同理,当江苏、浙江等经济富庶省份的巡抚调职至漕运总督时,就权力与地位的综合考量而言,亦属于非增益性的人事变动。

仅当位居第三层级的巡抚获调任为漕运总督时,方可称之为具有实质意义的晋升。究其原因,漕运总督一职,常充作经济欠发达省份巡抚的进阶之阶。若履职期间政绩斐然,在后续的人事调整进程中,便极有可能获调至经济富庶省份出任巡抚,抑或调返京师任职。

漕运总督所处地位的尴尬状况,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因素所决定:

在封建专制时期的国家制度架构中,民政事务占据着国家核心大政之地位。相较而言,尽管漕运亦为封建帝王所重视,然而其重要程度与民政相较,仍显稍逊。基于此,从法律规范的视角审视,漕运总督与河道总督,并未被划归至封疆大吏的范畴,而是以“方面大员”相称。

其二,漕运总督存在职权与地位逐渐式微的情况。在清朝初期,特别是顺治年间,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均兼任兵部尚书衔,而彼时各省行政总督并无此兼任头衔(直至雍正之后,总督兼任兵部尚书衔才成为固定制度),由此可见,当时漕运总督在地位上显著高于各省行政总督。

自乾隆十八年起,漕运总督不再兼任兵部尚书衔,其地位较之于其他总督已显著式微。迨至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伴随大运河的渐趋荒废,漕运总督一职实际效能锐减,近乎徒有其名。至光绪朝推行官制改革之际,便正式裁撤了漕运总督这一职位。

在探讨漕运总督相关议题时,从学术层面而言,有一则关于清代地方官制体系的知识颇具普及价值。于清代地方官制架构之中,“督粮道”这一官职屡有呈现。

督粮道与分守道、分巡道,虽在官阶上同属正四品,然性质迥异。督粮道乃专职道员,并不兼理民政相关事宜。

在漕运管理体系中,凡冠名“督粮道”者,皆归属其中。需明确,仅于承担漕粮运征任务的八省设置督粮道,分别为:江南江安督粮道、苏松督粮道;山东督粮道;河南督粮道(由开归道兼任);以及江西督粮道、浙江督粮道、湖南督粮道与湖北督粮道。

在漕运体系中,于未承担漕粮运输任务的省份,所设官职称为“粮道”,此官职并不隶属于漕运总督统辖范畴。需明确指出,粮道的设置并非遍及全国各省,仅在福建、陕西、广东、云南、贵州以及甘肃巴里坤等地设有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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