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天作孽由可为,自作孽不可活”法律是个人行动的准绳,是道德的底线,但你非要突破这条底线,迎接你的只有法律的惩罚。
最近就有名男子就非要挑战一下法律的底线,他招嫖两名卖淫女,最后竟被卖淫女送进了警察局,他到底是做了什么事情才被网友戏称为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呢?
桀骜不驯、寻求刺激浙江萧山的张某出生在一个富裕的家庭,小时候父母由于工作没办法给张某足够的陪伴,都是由保姆照顾他。由于缺乏父母的关爱和引导,张某养成了放纵不羁的性格。
张某很小的时候就比较叛逆,高中没读完就辍学了。虽然张某的父母给了张某很多钱,但是张某的占有欲特别强,有时非常抠门,格外斤斤计较。
他喜欢流连于酒吧、KTV等灯红酒绿的场所,由于是富二代,张某受到了很多美女的追捧,从美女的奉承中获得了很大的满足感。
但张某很快就对这种生活厌倦了,他看透了那些美女的本质。他知道并没有人真心地喜欢他,都只是希望从他身上捞到好处。张某不想当这种冤大头,他开始沉迷于网络游戏。
张某的生活看起来丰富多彩,实际内心非常贫瘠。他不断地追求新鲜感,新鲜感失去以后他又孤独落寞起来。
电子游戏很快就不能满足他了,他的生活再次无趣起来。家庭教育的缺失让他成年后依旧像雨中的浮萍,难以找到内心的归处。
即使已经三十二岁了,张某依旧只是想追求刺激,为他乏味的生活增添一点乐趣。
找寻美女、共度良宵张某慢慢地也有了对爱情的渴望,他希望能找到一个人打破生活的平淡。但是张某身边的人对他都是曲意逢迎,丝毫没有真心可言。
起初他只是在网上看小视频,但在某天张某在打游戏的时候,电脑弹出一个主动上门的界面,上面是各种美女的照片。张某想着自己一个人也是没有意思,我有钱,人家愿意,不如找个美女打发时间。
张某点进去页面挑选了好一大会儿,最后有两位美女让他很难选择。他想着,自己这么有钱,为什么不能点两个呢?最后张某下单了这两位美女,还签订了所谓的包夜协议。
要和美女一起玩,当然不能在自己家里了。于是张某在手机上预定了个酒店,急切地等着美女的到来。
听到叮叮的门铃声,张某连忙去给她们开门。映入眼帘的是两位如花似玉、对比强烈的美女。一位是金色长发,欧美风,另一位是清新典雅,是典型的中式美人。
美女们和照片一样楚楚可人让张某心花怒放,非常开心。两位美女一进来就开始了他们的服务,一位已经开始脱衣,另一位已经和张某亲吻起来。他们就这样缠绵到了凌晨四点。
事后打牌、惹怒卖淫女虽然天还没亮,但三人都兴奋难以入眠。张某给他们一人转账了两千元,但想起来自己签的是包夜的协议,就想着要再找点乐子。
张某瞟了一眼酒店,发现桌子上有一副牌,就向两人提出打牌为乐。
两人觉得反正时间还没到,不如就先玩几把,正好放松一下,于是三人就打起了牌。
起初三人只是打着玩玩,但后来感觉不太尽兴,就加入了赌钱的玩法。
张某从小就玩纸牌游戏,牌技相当好,所以在游戏中每局都赢。
两位美女眼看自己卖淫得来的钱又被张某赢回去了,和张某理论起来,说他们服务了一夜,现在又把钱赢了,质问张某是在有意耍她们吗。
张某当然没有这种想法,本来只是打牌取乐,没想到这两位美女竟然输不起,于是就对他们说道:“你们靠卖淫挣钱,我靠打牌赢挣钱,怎么就耍你们了”
两位美女被张某怼的哑口无言,心里恨得牙痒痒,一晚上都被玩弄了。
她们向张某提出再服务一次,然后把钱还给她们。但张某以天快亮了还有事情为由拒绝了。
两个美女气急败环,收拾好衣服就走出了房间,临走前恶狠狠地看了张某一眼。两位美女当然不甘心到手的四千块钱就这样飞了,她们要想一个办法好好教训一下这个男人。
后来她们想到了一个办法,打牌赢钱是赌博行为,举报那个男的聚众赌博,不拘留也得罚他一笔。两位美女抱着这样的想法走到了警察局,如实对警官说了张某打牌赌钱的事情,却对卖淫嫖娼的事情闭口不言。
警方来到了酒店张某的房间,看到床上散落的纸牌,通过询问确认了举报的真实性,把张某带到了警局。在警局,张某一看到了两位美女,就明白了是她们不服气举报了自己。
张某想着既然举报我,那就鱼死网破。他向警官袒露了她们三人卖淫嫖娼的事实。
最后,警方经过调查发现三人的行为没有构成聚众赌博,但对三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张某三人卖淫嫖娼,会受到什么惩罚,他们的行为为何没有构成聚众赌博呢?首先是针对两位美女的卖淫行为。卖淫在我国不触犯刑事法律,因此也不构成犯罪。但卖淫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行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会导致一些性病的传播。
卖淫也会引起赌博和毒品等犯罪率的上升,滋生黑恶势力。因此,国家对卖淫行为是强烈打击的。然后是张某的嫖娼行为。
单纯地嫖娼和卖淫行为在法律上都不构成犯罪,但都违反了治安处理办法。嫖娼和卖淫具有同等的危害,因此同样受到法律的抵制。
卖淫和嫖娼行为都要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治安处理办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和嫖娼要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较轻的情况,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那张某三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情节较轻的情况呢?
根据治安处罚办法规定,卖淫、嫖娼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节较轻的情况。第一种是已谈妥价格或者给过金钱的,但还没有发生性行为的;
第二种是初次卖淫、嫖娼行为,有较好的认错态度,表示了悔改或者有其他原因的。
张某在网络上下单美女,还并不止一位,这点显然影响了社会环境,虽然不清楚张某是否属于初次嫖娼的情况,但张某肯定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况。
两位美女刚进房间就轻车熟路,想必也不是初次卖淫了。对于这种多次卖淫的情况,对两位美女自然不会从轻处罚。
根据案情可知,张某与两位美女确实进行了金钱交易,发生了性行为,已经构成了卖淫嫖娼行为,警官应该会对他们进行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同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赌博,我们首先要看一下法律对聚众赌博的解释。
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取渔利数额累计超过五千元的;第二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超过五万元的;
第三是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的;最后是组织国人公民向境外赌博人数超十人,从中收取回扣和介绍费的。
我国对聚众赌博的行为严令禁止,根据刑法的第三百零三条,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话还会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境外赌博罪。
法律所认定的行为人是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是从业赌博的。聚众赌博行为会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处罚,同时会对行为人并处罚金。
由此看来,法律对聚众赌博人数认定要大于三人,但张某和两位美女算起来只有三人。
另外就是三人打牌的赌资只有四千元,还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因此三人的行为是不构成聚众赌博的。但是张某从两位美女手中赢来的四千元肯定是要没收的。
此外针对案情中提到的“包夜协议”要做一点补充说明,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对于这种法律之外的协议,自然是没有任何效力。
两位美女不会受到协议约束,即便是提前走的话也不会因为违反协议受到惩罚。
追根溯源,张某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了他的违法行为。他如果能培养兴趣充实自己的内心,也不会因为空虚铤而走险了。但不论是因为何种原因违反法律,最终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网络上对张某这次招嫖事件,感到滑稽可笑,纷纷评论:既想找乐子,又想勒紧裤腰子!但在生活中,不论做什么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坚持法律的准绳。
萧山富二代会在乎几千块钱[呲牙笑]
都怪她俩不懂法,要是女律师绝不会报警吧
现在编的故事真的是一环接一环
不构成聚众赌博,三人以上集体活动是不是涉嫌聚众淫乱罪
这男的不仅烂而且渣!
[抠鼻]
现在捉奸.轻松、安全、有成绩
古来风月多纷扰,今日重游旧地情。酒色迷离身欲醉,花间留恋意难消。两处风光依旧好,只是人去已非昨。世态炎凉何足语,只愿今宵明月圆。
三人应该是聚众淫乱
人才[点赞][笑着哭]
这小子不地道
有个词叫鹬蚌相争,后面啥来着?
各打五十大板!好
编你个头,同一个剧本改编
别人都说了再玩一次,把钱给她们不是很合算吗,可能是不行了
三个瓜瓜,便宜了谁??
张母恐是常干这事的人,得手就故技重演,谁知这次翻了船!
没点智商还真干不了这些城里的事情
少了一个罪
换个马甲又骗人
三人运动是否构成聚众淫乱罪呢
看来这两个美女也就适合卖肉了,就这脑子
这男的也是,两个女的也不容易,干嘛又打牌赢别人,这样还有啥意思
这都不算聚众淫乱?
检察笑眯眯,三个罚款到手
你应该从这个富二代一出生时写起
应该按聚众淫乱罪入刑。凡是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起淫乱活动,应处以聚众淫乱罪处罚,判处6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刑罚。
扯淡。不构成聚众赌博罪,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照样可以治安处理的。
你媳妇挣钱,为你减轻负担?
三人行是聚众淫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