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人社部、最高院联合发文,企业注意了,这些加班规定违法...

杭州仁本人力 2021-08-27 13:42:23

打工人苦996久矣!

继大厂纷纷取消996之后,国家也终于出手了!

一些行业、企业超时加班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劳动者依法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超时加班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影响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这是人社部说的

近日,为进一步明确工时及加班工资法律适用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超时加班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关于加班工时及加班法律适用标准,HR一定要关注。

本次两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提示用人单位违法行为风险,促进依法规范用工;另一方面明确劳动者维权预期,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10种类型:

案例1:劳动者拒绝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案例3: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

案例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包薪制,是否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

案例5: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增加工作任务,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案例6:处理加班费争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案例7:劳动者超时加班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8: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案例9:劳动者在离职文件上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是否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案例10: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当如何认定

仁本只挑选了几个HR日常中最容易遇到的案例来展开讲解,想要获得全部案例,后台回复案例即可。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能否主张加班费

1、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3、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4、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还能否主张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

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劳动者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1、基本案情

常某于2016年4月入职某网络公司。入职之初,某网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常某,公司采取指纹打卡考勤。

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常某于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

某网络公司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21:00之后方起算加班时间,21:00之前的不应计入加班时间为由,拒绝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常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2、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决不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3、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32000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网络公司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常某加班事实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本案中,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有加班申请审批制度,该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有合理性,在劳动者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另一方面,某网络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21: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并主张18:00至21:00是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故自21:00起算加班。鉴于18:00至21:00时间长达3个小时,远超过合理用餐时间,且在下班3个小时后再加班,不具有合理性。

在某网络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该段时间为员工晚餐和休息时间的情况下,其规章制度中的该项规定不具有合理性,人民法院依法否定了其效力。人民法院结合考勤记录、工作系统记录等证据,确定了常某的加班事实,判决某网络公司支付常某加班费差额。

不得不说, 这次的案例太经典了,让员工自愿放弃加班费,或者是下班后几小时才算加班,这些日常工作中很常见的协议,居然都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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