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闽政办〔2024〕17号),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01
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明确工资报酬支付方式、标准、周期等内容,定期公示保障工资支付情况。
02
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落实“甲指分包”项目欠薪治理机制各项要求。
03
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应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数额(或比例)等,按照约定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
04
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依法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负首要监管责任,督促总包单位落实根治欠薪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
05
推进数字治理。
健全完善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功能和数据库,加强与项目审批、施工许可、信用信息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数据治理分析,动态监测制度落实和工资支付情况,及时预警风险隐患,依托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06
强化日常监管。
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以欠薪问题为导向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将制度落实不到位、欠薪隐患较大的工程项目和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
07
预防欠薪风险。
欠薪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按照“工资保证金兜底,应急周转金、国有企业项目上级集团兜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兜底”的原则及顺序解决。
08
实施信用监管。
人社部门要依法公示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信息,规范认定和公开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惩戒,采取限制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措施。
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原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根治欠薪工作全链条防控机制的十三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源头预防、过程监管、处置清偿、依法惩戒等各环节明确工作要求,健全制度机制,构建全链条防控体系,切实保障以农民工为重点群体的劳动者(以下统称农民工)合法权益,制定以下措施。
一、源头预防措施
1.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分类完善劳动合同、用工协议范本,规范工资报酬条款,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权方式为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维权教育,推动农民工通过客户端、网站等渠道自主报备务工信息,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社会监督。用人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明确工资报酬支付方式、标准、周期等内容,定期公示保障工资支付情况。
2.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监管,严格审核建设资金安排情况,依法处置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建设单位应做好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执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落实预付款制度,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落实“甲指分包”项目欠薪治理机制各项要求。
3.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数额(或比例)等,按照约定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户)。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提交支付申请,并依申请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工资专户。探索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优先支付人工费用制度。
二、过程监管措施
4.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实施保障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执行福建省根治欠薪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印发的《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等规定,培育“安薪”项目。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组织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专户、总包代发、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建设单位依法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负首要监管责任,督促总包单位落实根治欠薪法律法规和制度措施。
5.推进数字治理。健全完善省劳动监测预警大数据平台功能和数据库,加强与项目审批、施工许可、信用信息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强化数据治理分析,动态监测制度落实和工资支付情况,及时预警风险隐患,依托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用人单位、银行等要依法对接使用平台,及时、全面、准确上传落实根治欠薪政策制度等数据。
6.强化日常监管。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以欠薪问题为导向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将制度落实不到位、欠薪隐患较大的工程项目和用人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加强监督检查;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督促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检查本领域用人单位和工程项目;财政部门负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等情况,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监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本行业用人单位和工程项目,国资部门负责检查所监管国有企业和工程项目。
三、处置清偿措施
7.健全欠薪发现反映处置机制。完善全域网格化监管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信息采集和实时监控。建设完善网络投诉平台,推行一网投诉、一网处理,及时全面接收欠薪投诉线索,加强台账管理,规范处置流程,加强对投诉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对已办结投诉线索常态化开展“回头看”,在办结3个月内进行回访核实。建立投诉线索抽查制度,对未及时妥善处置的,予以通报并跟踪督办。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8.加大清偿力度。落实欠薪案件线索移送转办制度,实行“双交办”和“一案多查”,严格落实用工主体、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建设单位的欠薪清偿责任。推进欠薪与欠款问题协同治理,将清欠账款优先用于清偿农民工工资。市、县政府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并参加欠薪联合接访,对重大欠薪问题和突发事件牵头包案、按期清零。人社部门要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加大行政处理处罚力度,相关部门要督促本领域用人单位和工程项目解决欠薪隐患问题。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解决本行业欠薪案件。国资部门要督促所监管国有企业履行清偿责任,妥善解决欠薪问题。
9.强化行政与司法联动。健全人社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畅通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推动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强化民事检察监督,支持农民工依法起诉讨薪,加强涉农民工讨薪案件生效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
10.预防欠薪风险。加强欠薪形势分析、趋势研究和风险研判,对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群体,要建立清单台账,实行销号式管理。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推动向乡镇(街道)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增加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欠薪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按照“工资保证金兜底,应急周转金、国有企业项目上级集团兜底,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兜底”的原则及顺序解决。
11.强化应急处置。加强欠薪舆情监测预警,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坚持线上线下同步处置、部门协同处置,严防不实信息传播和恶意炒作。对恶意造谣传谣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宣传、网信等部门要责令其澄清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理。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健全部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对群体性、突发性讨薪事件,案发地市、县(区)政府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查明问题,妥善化解矛盾,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防止事态蔓延,按规定报告处置情况。
四、依法惩戒措施
12.实施信用监管。人社部门要依法公示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信息,规范认定和公开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及时将失信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实施惩戒,采取限制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措施。完善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结果作为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将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工资支付等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13.严肃查处涉薪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及时移送、依法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人社部门可提请公安机关等单位提前介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人社、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依法处理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业务必须管欠薪”的原则,健全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通知》(闽政办〔2024〕5号),全面压实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要逐步拓展工资专户制度覆盖行业,扩大线上监测范围,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机制。要结合大数据分析,强化督促检查和工作调度,实施精准督导。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加大对根治欠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宣传普及,营造尊法守法、知权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