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酒后与女友到按摩店消费,之后留在房间内休息。可不曾想,服务员突然带了几名客人进到该房间,并看到男子与女友的亲密行为。男子一怒之下,以被侵犯隐私权为由,将按摩店告上法庭,并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广州的莫先生是一个生意人,案发当天,他带着女友李某一同陪几个客户吃饭,期间喝了不少的红酒,十分上头。
应酬结束后,为了醒酒,他带着女友来到一家按摩店做背部按摩,并支付了396元的服务费。舒服的时光总是短暂的,不知不觉,一个小时就过去了,按摩服务结束,可莫先生在酒精作用下并不想起身离开,于是和女友躺在房间里继续休息。期间,两人有一些亲密的行为!突然,一个女服务员在没有敲门的情况下,带着3名顾客闯了进来,莫先生大吼:"快出去,这是我的包间。"女服务员赶紧解释:"对不起,先生,我以为你们走了,才带客人进来的。"
说完,女服务员带着客人们离开。莫先生和女友穿好衣服后,怒气冲冲的找到按摩店经理,要求对方向自己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为莫先生觉得:自己的个人隐私遭到了侵犯,名誉也受到影响。经理表示:女服务员带着客人突然闯入莫先生的房间,是她不对,这也是一个误会。况且,她们从进门到离开也就10秒钟时间,按道理说,不会侵犯到莫先生的个人隐私。
但莫先生却不这样认为,他说:"当时我没穿好衣物,哪怕她们只看到一秒,都侵犯到了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经理认为莫先生不可理喻,简直是蛮不讲理,于是让保安将两人赶了出去。一怒之下,莫先生请来律师界的资深律师,一纸诉状将按摩店告上了法庭,控诉对方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并要求对方赔偿2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庭审中,莫先生表示:在事发时,自己和女友做完按摩后,便躺在房间里休息,关着灯,由于两人是热恋中的情侣,于是就有了一些亲密动作的发生,但无伤大雅。紧接着,莫先生将矛头指向了按摩店的负责人,声称服务员在没有敲门的情况下,就带着几个客人闯进来,看到了他与女友的亲密画面,对两人的精神方面,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对此,按摩店的负责人有不同意见,反问:第一,客人在接受完按摩服务后,一般都会主动离开,为什么你们二人还要留在房间里休息呢?第二,按摩店是公共场合,不是情侣谈情说爱的地方。第三,女服务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她带着客人进入房间,当发现有人后,她们又立即离开,前后才停留了10秒钟,这一点点时间,能看到什么呢?因此,对于莫先生要求的20000元精神赔偿,按摩店给予了拒绝,认为这是无稽之谈。根据按摩店提供楼道的监控录像显示:在事发时,店里女服务员确实没有敲门就进入莫先生和女友所在的房间,但从进入到离开就只有10秒时间,女服务员和客人在离开时神色慌张,似乎是被人给赶出来的。
法官经过判断,莫先生在事发时有可能使用了暴力,不然女服务员等人不会跑得如此狼狈。咱们可别小看这短短的10秒钟,它将会是直接影响到,这起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是一个讲证据的地方,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选择,法官要求莫先生提供被侵权的证据。莫先生拿不出实质性的证据,只能通过自己的经历来表达事发的经过,但这一点,不被法院认可。庭审的最后,法官认为:第一,莫先生和女友在按摩店消费完成后,理应离开房间,但二人却在没有通知店方的情况下在原地逗留,期间还关着灯,因此存在一定过错。第二,在事发时,当女服务员和客人们见到莫先生与女友亲密时,第一时间选择了回避,而没有正视,因此不存在过错。第三,据楼道监控记录显示,女服务员和客人们的手里头都没有拿着手机,或者其它摄影器材对莫先生两人进行拍摄,因此也不存在偷窥或者偷拍的行为。最终,法官认定按摩店的侵权罪名不成立,驳回了莫先生的一切诉求。莫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了上诉。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条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法官经过梳理案件的经过,认为莫先生纯粹是太过于敏感,其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他的一切诉求。一些网友评价说:在现实中,有少数的年轻人在恋爱时,常常不顾他人感受,在公园. 电影院等公共场所深情拥抱,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希望这种现象能够纠正一下。也有一些女网友说:爱情无比美妙,热恋中的男女更容易迷失自我,大家应该多包容一下。恋爱中的男女有亲密举动是一个正常行为,但要区分场合,毕竟按摩店是公共场所,人员来往密集,既然做了又何必怕人看呢?朋友们,对于莫先生和女友的事情,请问大家怎么看?